8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旨在鼓励和引导失信主体主动改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提升自身信用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这是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的第一部专门针对信用修复的管理办法。通过学习《管理办法》,主要有如下心得体会。
确定信用修复的范围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新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管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信用修复管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前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将信用修复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该条款明确了信用修复的范围,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管理办法》调整的对象。
设定信用修复的条件
开展信用联合惩戒的目的,是为了加大违法失信成本,提高社会震慑力。如果信用修复是无条件的,就达不到上述目的。因此,信用修复应该是有条件的,既不是失信行为发生后任何情形任何时候都可以修复的,也不是对不同的失信行为都采取相同的修复条件。
笔者认为,按照被认定为失信行为的原因是否关联行政处罚事项,可以将《管理办法》确定的四种失信行为分为两大类型。第一类是非行政处罚型失信行为,包括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信用修复条件是只要当事人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违法情形进行了整改,即可申请信用修复。第二类是行政处罚型失信行为,包括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信用修复条件包括失信行为公示时间至少要达到满六个月或满一年,当事人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义务和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以及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受到较重行政处罚或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行政处罚。
明确修复的工作期限
为了提高市场监管部门信用修复工作的效率,给予信用修复当事人合理的修复工作时间预期,节约双方的时间成本,《管理办法》对信用修复工作期限进行了规定。从合理性角度来看,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申请信用修复工作的权利,《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同时,为防止市场监管部门对信用修复申请无故拖延的情况出现,对当事人已经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或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情况,《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当事人申请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或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从审慎性角度来看,为保证市场监管部门能够审慎核实当事人是否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的情况,《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对需要查实的事项应当自查实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安徽省六安市市场监管局 吴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