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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制度层面加强失信主体信用监管

发布时间:2021-09-22  所属栏目:信用知识  点击次数:1087  返回上页

任何不诚信行为,都会让当事人面临“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窘境。进入2018年,我国进一步加强了对“老赖”们的惩戒行为。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和人民银行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建立失信行为限期整改制度、建立失信提示、警示约谈制度、全面落实失信联合惩戒措施、追溯失信单位负责人责任等。

自从2014年我国出台了《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便开始了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随后又陆续出台了很多相关政策和法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讲诚信、讲信用的社会氛围日益浓厚。

进入2018年,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进一步加大。3月,国家发改委联合最高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

上个月,国家税务局公布了税收违法“黑名单”和多部门联合惩戒工作最新进展,截至今年6月,各级税务机关共对“黑名单”当事人实施惩戒15080户次,如对直接责任人注册登记的其他企业信用降为D级554户次;严格控制发票领用6170户次;从严办理出口退税1406户次;提高税收检查频次3500户次等。

随着各部门的密切配合和惩戒措施应用范围的扩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强调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联合惩戒体系已经初步形成。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6月,公安部门共配合税务机关办理阻止出境1926人次;6737名“黑名单”当事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限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职务;7456户当事人被推送金融机构限制融资授信等。

但是由于我国信用体系建设起步较晚,部分地区、部分领域失信现象比较普遍,且高发频发的态势未能得到根本性遏制,严重影响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因此,《通知》指出,要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关键要加强对失信主体的信用监管。

因此,《通知》要求,一方面要促使失信主体加快整改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修复自身信用;另一方面要加大失信成本,引导各类主体依法诚信经营,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加快化解存量失信行为的社会影响,建立防范和减少增量失信行为发生的长效机制,实现标本兼治,全面增强市场监管能力,增进各类主体诚信意识,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

在具体措施方面,《通知》列出“督促失信主体限期整改,规范开展失信提示和警示约谈,有序推动失信信息社会公示,加强失信信息广泛共享,加强失信信息定向推送,全面落实失信联合惩戒措施,追溯失信单位负责人责任”七项措施,既给了失信主体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又加大了对其的联合惩戒力度。

值得注意的是,对一部分有悔改之意却无能力履行责任的失信主体,《意见》还提出“引导失信主体开展公开信用承诺、广泛开展信用修复专题培训、建立失信主体提交信用报告制度、鼓励失信主体开展信用管理咨询、积极稳妥开展信用修复”等措施,积极引导和帮助失信主体修复失信行为。

此外,《通知》还提出“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自律性监管作用”来起到对企业的监督作用,并且还允许“引入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制度。

可以说,此次《通知》从失信主体、行业引导、第三方监管等各个方面入手进一步推动了信用社会的建设。随着这些措施的实施,在制度层面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直接目的已经达到。而且随着一次次对失信行为的依法处置,制度实践所形成的惩戒震慑,会逐渐促使人们形成更为持久和稳定的行为边界,从而不断增强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诚信观念。

信息来源:信用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