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职能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及扶持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方针、政策和措施。
(二)研究制定全市供销社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加强全市供销社的行业管理、政策协调、资产监管、教育培训。
(三)负责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创新农业生产服务方式和手段,打造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引导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指导全市供销社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资供应、农产品流通、农村服务等重点领域和环节为农民提供服务。
(四)参与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推进农产品市场网络建设,发展农村电子商务;指导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建设,构建农村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农副产品市场购销网络、日用消费品经营服务网络、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以及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网络,推进“新网工程”建设与农村信息化网络建设的融合发展。
(五)加强对全市供销社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业务指导与服务,协调与政府部门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的关系;监督、检查全市供销社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情况。
(六)负责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开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试点,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互助保险业务,增强为农服务能力。
(七)按照市人民政府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以及防汛救灾物资的收购、储备和供应进行组织、协调、管理。
(八)构建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履行本级社有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和管理者的代表职能;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管理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