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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社关于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11-16  所属栏目:廉政建设  点击次数:3191  返回上页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关于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督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市社系统党政主要负责人用权行为,增强廉洁从政意识,提升拒腐防变能力。结合我社实际,现就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各级党政领导班子的核心,是推进各项事业的“关键的少数”,地位十分重要。长期以来,省市委、政府高度重视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教育和监督,针对党政领导干部岗位特点和职务风险,形成了一系列有效管用的监督制度机制,较好地保证了党政主要负责人科学民主决策、依纪依法用权、廉政勤政善政。但是也要看到,在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是少数党政主要负责人对监督认识不到位,自觉接受监督意识不强;二是少数地方和单位监督制度不健全,存在监督真空、监督乏力的问题;三是少数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违纪违法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强调,由于监督缺位、监督乏力,少数一把手习惯于凌驾于班子集体之上。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健全施政行为公开制度,保证领导干部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教育和引导党政主要负责人依纪依法依规行使权力,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客观要求。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对不负责任、不抓不管导致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为根本,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戒并重,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着力打造一支精神振奋、开拓创新、扎实苦干、廉洁从政的党政主要负责人队伍。

  二、准确把握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监督的重点内容

  (一)加强对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严格遵守和维护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同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和党的集中统一。不允许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不允许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不允许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不允许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二)加强对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围绕供销社改革与发展,加快实施建成鄂东特大城市等重大战略部署情况的监督。坚决防止和克服党政负责人不作为、乱作为和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坚决反对“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中央和省市委、政府的决策部署阳奉阴违等行为,确保政令畅通。

  (三)加强对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等干部工作法规情况的监督。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原则、标准、程序和纪律选拔任用干部,加强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坚决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

  (四)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六点要求”,切实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情况的监督。坚持和发扬谦虚谨慎、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厉行勤俭节约,坚决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密切联系群众,坚决克服和纠正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特权思想等不良风气,不准搞劳民伤财“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五)加强对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始终坚持清正廉洁,保持职务行为廉洁性情况的监督。严禁违规收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坚决查处干预和插手微观经济活动,搞权钱交易,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等问题。

  (六)加强对认真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严格遵守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等“四个不直接分管”工作制度,科学、民主、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严肃查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问题。

  三、建立健全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的重要举措

  (一)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严格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以及《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的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予以抽查核实。每年在党委会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述职述廉会上集中报告一次参加学习培训、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因公出国(境)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报市第三纪工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每年选取部分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在干部职工大会上报告本单位(科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个人廉洁从政情况,接受干部职工的评议。

  (二)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集中教育制度。市社党委定期对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政治纪律教育、民主集中制教育、干部工作法规教育、廉洁从政教育培训。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给单位内党员干部讲1次廉政党课。

  (三)建立健全市社党委民主生活会、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制度。倡导社党委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不讲成绩,只讲问题和不足,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一把手”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总责,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积极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四)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施政行为公开制度。党政领导班子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重点对党政主要负责人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干部选拔任用、依法行政、重要活动等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五)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在党政主要负责人任期内、任期届满或任职期间晋升、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加大对涉及人、财、物管理和审计力度,对群众反映较多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六)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市社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和政工科负责人,每年与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个别谈话1次,了解其思想、工作、作风和廉政勤政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对其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工及时提醒,需要进行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应及时进行函询和诫勉谈话。市社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单位(科室)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市社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新任中层干部进行任职谈话,谈话要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洁自律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七)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质询、问责制度。党员干部职工对社党委及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职行为、廉政情况不清楚、不满意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质询和询问,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作出说明、解释。党政主要负责人因决策严重失误、工作严重失职、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严格实行问责。

  四、切实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在市社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单位必须把抓好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认真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协调、干部职工广泛参与的监督机制。积极引导和组织系统内党员干部群众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积极支持和参与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形成监督合力。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监督制度,自觉接受监督,正确对待监督。

  (二)强化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把本意见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内容,畅通监督渠道,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加强与市第三纪工委协调沟通,强化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不遵守各项监督制度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关于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督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市社系统党政主要负责人用权行为,增强廉洁从政意识,提升拒腐防变能力。结合我社实际,现就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各级党政领导班子的核心,是推进各项事业的“关键的少数”,地位十分重要。长期以来,省市委、政府高度重视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教育和监督,针对党政领导干部岗位特点和职务风险,形成了一系列有效管用的监督制度机制,较好地保证了党政主要负责人科学民主决策、依纪依法用权、廉政勤政善政。但是也要看到,在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是少数党政主要负责人对监督认识不到位,自觉接受监督意识不强;二是少数地方和单位监督制度不健全,存在监督真空、监督乏力的问题;三是少数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违纪违法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强调,由于监督缺位、监督乏力,少数一把手习惯于凌驾于班子集体之上。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健全施政行为公开制度,保证领导干部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教育和引导党政主要负责人依纪依法依规行使权力,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客观要求。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对不负责任、不抓不管导致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为根本,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戒并重,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着力打造一支精神振奋、开拓创新、扎实苦干、廉洁从政的党政主要负责人队伍。

  二、准确把握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监督的重点内容

  (一)加强对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严格遵守和维护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同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和党的集中统一。不允许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不允许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不允许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不允许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二)加强对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围绕供销社改革与发展,加快实施建成鄂东特大城市等重大战略部署情况的监督。坚决防止和克服党政负责人不作为、乱作为和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坚决反对“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中央和省市委、政府的决策部署阳奉阴违等行为,确保政令畅通。

  (三)加强对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等干部工作法规情况的监督。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原则、标准、程序和纪律选拔任用干部,加强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坚决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

  (四)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六点要求”,切实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情况的监督。坚持和发扬谦虚谨慎、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厉行勤俭节约,坚决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密切联系群众,坚决克服和纠正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特权思想等不良风气,不准搞劳民伤财“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五)加强对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始终坚持清正廉洁,保持职务行为廉洁性情况的监督。严禁违规收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坚决查处干预和插手微观经济活动,搞权钱交易,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等问题。

  (六)加强对认真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严格遵守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等“四个不直接分管”工作制度,科学、民主、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严肃查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问题。

  三、建立健全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的重要举措

  (一)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严格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以及《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的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予以抽查核实。每年在党委会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述职述廉会上集中报告一次参加学习培训、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因公出国(境)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报市第三纪工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每年选取部分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在干部职工大会上报告本单位(科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个人廉洁从政情况,接受干部职工的评议。

  (二)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集中教育制度。市社党委定期对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政治纪律教育、民主集中制教育、干部工作法规教育、廉洁从政教育培训。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给单位内党员干部讲1次廉政党课。

  (三)建立健全市社党委民主生活会、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制度。倡导社党委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不讲成绩,只讲问题和不足,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一把手”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总责,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积极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四)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施政行为公开制度。党政领导班子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重点对党政主要负责人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干部选拔任用、依法行政、重要活动等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五)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在党政主要负责人任期内、任期届满或任职期间晋升、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加大对涉及人、财、物管理和审计力度,对群众反映较多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六)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市社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和政工科负责人,每年与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个别谈话1次,了解其思想、工作、作风和廉政勤政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对其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工及时提醒,需要进行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应及时进行函询和诫勉谈话。市社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单位(科室)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市社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新任中层干部进行任职谈话,谈话要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洁自律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七)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质询、问责制度。党员干部职工对社党委及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职行为、廉政情况不清楚、不满意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质询和询问,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作出说明、解释。党政主要负责人因决策严重失误、工作严重失职、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严格实行问责。

  四、切实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在市社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单位必须把抓好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认真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协调、干部职工广泛参与的监督机制。积极引导和组织系统内党员干部群众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积极支持和参与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形成监督合力。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监督制度,自觉接受监督,正确对待监督。

  (二)强化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把本意见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内容,畅通监督渠道,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加强与市第三纪工委协调沟通,强化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不遵守各项监督制度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关于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督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市社系统党政主要负责人用权行为,增强廉洁从政意识,提升拒腐防变能力。结合我社实际,现就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各级党政领导班子的核心,是推进各项事业的“关键的少数”,地位十分重要。长期以来,省市委、政府高度重视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教育和监督,针对党政领导干部岗位特点和职务风险,形成了一系列有效管用的监督制度机制,较好地保证了党政主要负责人科学民主决策、依纪依法用权、廉政勤政善政。但是也要看到,在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是少数党政主要负责人对监督认识不到位,自觉接受监督意识不强;二是少数地方和单位监督制度不健全,存在监督真空、监督乏力的问题;三是少数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违纪违法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强调,由于监督缺位、监督乏力,少数一把手习惯于凌驾于班子集体之上。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健全施政行为公开制度,保证领导干部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教育和引导党政主要负责人依纪依法依规行使权力,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客观要求。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对不负责任、不抓不管导致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为根本,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戒并重,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着力打造一支精神振奋、开拓创新、扎实苦干、廉洁从政的党政主要负责人队伍。

  二、准确把握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监督的重点内容

  (一)加强对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严格遵守和维护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同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和党的集中统一。不允许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不允许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不允许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不允许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二)加强对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围绕供销社改革与发展,加快实施建成鄂东特大城市等重大战略部署情况的监督。坚决防止和克服党政负责人不作为、乱作为和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坚决反对“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中央和省市委、政府的决策部署阳奉阴违等行为,确保政令畅通。

  (三)加强对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等干部工作法规情况的监督。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原则、标准、程序和纪律选拔任用干部,加强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坚决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

  (四)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六点要求”,切实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情况的监督。坚持和发扬谦虚谨慎、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厉行勤俭节约,坚决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密切联系群众,坚决克服和纠正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特权思想等不良风气,不准搞劳民伤财“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五)加强对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始终坚持清正廉洁,保持职务行为廉洁性情况的监督。严禁违规收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坚决查处干预和插手微观经济活动,搞权钱交易,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等问题。

  (六)加强对认真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严格遵守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等“四个不直接分管”工作制度,科学、民主、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严肃查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问题。

  三、建立健全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的重要举措

  (一)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严格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以及《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的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予以抽查核实。每年在党委会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述职述廉会上集中报告一次参加学习培训、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因公出国(境)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报市第三纪工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每年选取部分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在干部职工大会上报告本单位(科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个人廉洁从政情况,接受干部职工的评议。

  (二)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集中教育制度。市社党委定期对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政治纪律教育、民主集中制教育、干部工作法规教育、廉洁从政教育培训。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给单位内党员干部讲1次廉政党课。

  (三)建立健全市社党委民主生活会、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制度。倡导社党委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不讲成绩,只讲问题和不足,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一把手”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总责,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积极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四)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施政行为公开制度。党政领导班子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重点对党政主要负责人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干部选拔任用、依法行政、重要活动等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五)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在党政主要负责人任期内、任期届满或任职期间晋升、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加大对涉及人、财、物管理和审计力度,对群众反映较多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六)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市社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和政工科负责人,每年与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个别谈话1次,了解其思想、工作、作风和廉政勤政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对其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工及时提醒,需要进行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应及时进行函询和诫勉谈话。市社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单位(科室)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市社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新任中层干部进行任职谈话,谈话要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洁自律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七)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质询、问责制度。党员干部职工对社党委及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职行为、廉政情况不清楚、不满意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质询和询问,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作出说明、解释。党政主要负责人因决策严重失误、工作严重失职、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严格实行问责。

  四、切实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在市社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单位必须把抓好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认真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协调、干部职工广泛参与的监督机制。积极引导和组织系统内党员干部群众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积极支持和参与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形成监督合力。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监督制度,自觉接受监督,正确对待监督。

  (二)强化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把本意见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内容,畅通监督渠道,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加强与市第三纪工委协调沟通,强化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不遵守各项监督制度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关于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督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市社系统党政主要负责人用权行为,增强廉洁从政意识,提升拒腐防变能力。结合我社实际,现就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各级党政领导班子的核心,是推进各项事业的“关键的少数”,地位十分重要。长期以来,省市委、政府高度重视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教育和监督,针对党政领导干部岗位特点和职务风险,形成了一系列有效管用的监督制度机制,较好地保证了党政主要负责人科学民主决策、依纪依法用权、廉政勤政善政。但是也要看到,在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是少数党政主要负责人对监督认识不到位,自觉接受监督意识不强;二是少数地方和单位监督制度不健全,存在监督真空、监督乏力的问题;三是少数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违纪违法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强调,由于监督缺位、监督乏力,少数一把手习惯于凌驾于班子集体之上。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健全施政行为公开制度,保证领导干部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教育和引导党政主要负责人依纪依法依规行使权力,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客观要求。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对不负责任、不抓不管导致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为根本,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戒并重,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着力打造一支精神振奋、开拓创新、扎实苦干、廉洁从政的党政主要负责人队伍。

  二、准确把握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监督的重点内容

  (一)加强对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严格遵守和维护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同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和党的集中统一。不允许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不允许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不允许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不允许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二)加强对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围绕供销社改革与发展,加快实施建成鄂东特大城市等重大战略部署情况的监督。坚决防止和克服党政负责人不作为、乱作为和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坚决反对“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中央和省市委、政府的决策部署阳奉阴违等行为,确保政令畅通。

  (三)加强对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等干部工作法规情况的监督。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原则、标准、程序和纪律选拔任用干部,加强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坚决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

  (四)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六点要求”,切实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情况的监督。坚持和发扬谦虚谨慎、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厉行勤俭节约,坚决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密切联系群众,坚决克服和纠正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特权思想等不良风气,不准搞劳民伤财“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五)加强对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始终坚持清正廉洁,保持职务行为廉洁性情况的监督。严禁违规收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坚决查处干预和插手微观经济活动,搞权钱交易,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等问题。

  (六)加强对认真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严格遵守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等“四个不直接分管”工作制度,科学、民主、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严肃查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问题。

  三、建立健全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的重要举措

  (一)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严格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以及《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的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予以抽查核实。每年在党委会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述职述廉会上集中报告一次参加学习培训、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因公出国(境)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报市第三纪工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每年选取部分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在干部职工大会上报告本单位(科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个人廉洁从政情况,接受干部职工的评议。

  (二)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集中教育制度。市社党委定期对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政治纪律教育、民主集中制教育、干部工作法规教育、廉洁从政教育培训。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给单位内党员干部讲1次廉政党课。

  (三)建立健全市社党委民主生活会、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制度。倡导社党委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不讲成绩,只讲问题和不足,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一把手”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总责,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积极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四)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施政行为公开制度。党政领导班子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重点对党政主要负责人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干部选拔任用、依法行政、重要活动等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五)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在党政主要负责人任期内、任期届满或任职期间晋升、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加大对涉及人、财、物管理和审计力度,对群众反映较多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六)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市社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和政工科负责人,每年与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个别谈话1次,了解其思想、工作、作风和廉政勤政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对其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工及时提醒,需要进行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应及时进行函询和诫勉谈话。市社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单位(科室)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市社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新任中层干部进行任职谈话,谈话要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洁自律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七)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质询、问责制度。党员干部职工对社党委及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职行为、廉政情况不清楚、不满意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质询和询问,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作出说明、解释。党政主要负责人因决策严重失误、工作严重失职、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严格实行问责。

  四、切实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在市社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单位必须把抓好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认真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协调、干部职工广泛参与的监督机制。积极引导和组织系统内党员干部群众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积极支持和参与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形成监督合力。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监督制度,自觉接受监督,正确对待监督。

  (二)强化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把本意见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内容,畅通监督渠道,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加强与市第三纪工委协调沟通,强化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不遵守各项监督制度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关于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督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市社系统党政主要负责人用权行为,增强廉洁从政意识,提升拒腐防变能力。结合我社实际,现就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各级党政领导班子的核心,是推进各项事业的“关键的少数”,地位十分重要。长期以来,省市委、政府高度重视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教育和监督,针对党政领导干部岗位特点和职务风险,形成了一系列有效管用的监督制度机制,较好地保证了党政主要负责人科学民主决策、依纪依法用权、廉政勤政善政。但是也要看到,在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是少数党政主要负责人对监督认识不到位,自觉接受监督意识不强;二是少数地方和单位监督制度不健全,存在监督真空、监督乏力的问题;三是少数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违纪违法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强调,由于监督缺位、监督乏力,少数一把手习惯于凌驾于班子集体之上。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健全施政行为公开制度,保证领导干部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教育和引导党政主要负责人依纪依法依规行使权力,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客观要求。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对不负责任、不抓不管导致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为根本,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戒并重,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着力打造一支精神振奋、开拓创新、扎实苦干、廉洁从政的党政主要负责人队伍。

  二、准确把握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监督的重点内容

  (一)加强对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严格遵守和维护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同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和党的集中统一。不允许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不允许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不允许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不允许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二)加强对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围绕供销社改革与发展,加快实施建成鄂东特大城市等重大战略部署情况的监督。坚决防止和克服党政负责人不作为、乱作为和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坚决反对“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中央和省市委、政府的决策部署阳奉阴违等行为,确保政令畅通。

  (三)加强对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等干部工作法规情况的监督。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原则、标准、程序和纪律选拔任用干部,加强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坚决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

  (四)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六点要求”,切实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情况的监督。坚持和发扬谦虚谨慎、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厉行勤俭节约,坚决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密切联系群众,坚决克服和纠正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特权思想等不良风气,不准搞劳民伤财“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五)加强对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始终坚持清正廉洁,保持职务行为廉洁性情况的监督。严禁违规收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坚决查处干预和插手微观经济活动,搞权钱交易,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等问题。

  (六)加强对认真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严格遵守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等“四个不直接分管”工作制度,科学、民主、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严肃查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问题。

  三、建立健全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的重要举措

  (一)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严格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以及《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的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予以抽查核实。每年在党委会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述职述廉会上集中报告一次参加学习培训、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因公出国(境)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报市第三纪工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每年选取部分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在干部职工大会上报告本单位(科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个人廉洁从政情况,接受干部职工的评议。

  (二)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集中教育制度。市社党委定期对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政治纪律教育、民主集中制教育、干部工作法规教育、廉洁从政教育培训。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给单位内党员干部讲1次廉政党课。

  (三)建立健全市社党委民主生活会、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制度。倡导社党委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不讲成绩,只讲问题和不足,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一把手”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总责,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积极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四)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施政行为公开制度。党政领导班子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重点对党政主要负责人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干部选拔任用、依法行政、重要活动等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五)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在党政主要负责人任期内、任期届满或任职期间晋升、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加大对涉及人、财、物管理和审计力度,对群众反映较多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六)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市社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和政工科负责人,每年与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个别谈话1次,了解其思想、工作、作风和廉政勤政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对其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工及时提醒,需要进行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应及时进行函询和诫勉谈话。市社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单位(科室)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市社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新任中层干部进行任职谈话,谈话要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洁自律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七)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质询、问责制度。党员干部职工对社党委及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职行为、廉政情况不清楚、不满意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质询和询问,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作出说明、解释。党政主要负责人因决策严重失误、工作严重失职、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严格实行问责。

  四、切实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在市社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单位必须把抓好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认真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协调、干部职工广泛参与的监督机制。积极引导和组织系统内党员干部群众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积极支持和参与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形成监督合力。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监督制度,自觉接受监督,正确对待监督。

  (二)强化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把本意见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内容,畅通监督渠道,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加强与市第三纪工委协调沟通,强化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不遵守各项监督制度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关于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督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市社系统党政主要负责人用权行为,增强廉洁从政意识,提升拒腐防变能力。结合我社实际,现就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各级党政领导班子的核心,是推进各项事业的“关键的少数”,地位十分重要。长期以来,省市委、政府高度重视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教育和监督,针对党政领导干部岗位特点和职务风险,形成了一系列有效管用的监督制度机制,较好地保证了党政主要负责人科学民主决策、依纪依法用权、廉政勤政善政。但是也要看到,在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是少数党政主要负责人对监督认识不到位,自觉接受监督意识不强;二是少数地方和单位监督制度不健全,存在监督真空、监督乏力的问题;三是少数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违纪违法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强调,由于监督缺位、监督乏力,少数一把手习惯于凌驾于班子集体之上。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健全施政行为公开制度,保证领导干部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教育和引导党政主要负责人依纪依法依规行使权力,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客观要求。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对不负责任、不抓不管导致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为根本,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戒并重,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着力打造一支精神振奋、开拓创新、扎实苦干、廉洁从政的党政主要负责人队伍。

  二、准确把握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监督的重点内容

  (一)加强对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严格遵守和维护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同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和党的集中统一。不允许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不允许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不允许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不允许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二)加强对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围绕供销社改革与发展,加快实施建成鄂东特大城市等重大战略部署情况的监督。坚决防止和克服党政负责人不作为、乱作为和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坚决反对“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中央和省市委、政府的决策部署阳奉阴违等行为,确保政令畅通。

  (三)加强对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等干部工作法规情况的监督。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原则、标准、程序和纪律选拔任用干部,加强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坚决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

  (四)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六点要求”,切实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情况的监督。坚持和发扬谦虚谨慎、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厉行勤俭节约,坚决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密切联系群众,坚决克服和纠正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特权思想等不良风气,不准搞劳民伤财“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五)加强对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始终坚持清正廉洁,保持职务行为廉洁性情况的监督。严禁违规收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坚决查处干预和插手微观经济活动,搞权钱交易,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等问题。

  (六)加强对认真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严格遵守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等“四个不直接分管”工作制度,科学、民主、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严肃查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问题。

  三、建立健全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的重要举措

  (一)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严格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以及《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的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予以抽查核实。每年在党委会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述职述廉会上集中报告一次参加学习培训、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因公出国(境)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报市第三纪工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每年选取部分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在干部职工大会上报告本单位(科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个人廉洁从政情况,接受干部职工的评议。

  (二)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集中教育制度。市社党委定期对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政治纪律教育、民主集中制教育、干部工作法规教育、廉洁从政教育培训。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给单位内党员干部讲1次廉政党课。

  (三)建立健全市社党委民主生活会、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制度。倡导社党委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不讲成绩,只讲问题和不足,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一把手”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总责,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积极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四)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施政行为公开制度。党政领导班子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重点对党政主要负责人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干部选拔任用、依法行政、重要活动等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五)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在党政主要负责人任期内、任期届满或任职期间晋升、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加大对涉及人、财、物管理和审计力度,对群众反映较多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六)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市社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和政工科负责人,每年与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个别谈话1次,了解其思想、工作、作风和廉政勤政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对其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工及时提醒,需要进行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应及时进行函询和诫勉谈话。市社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单位(科室)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市社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新任中层干部进行任职谈话,谈话要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洁自律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七)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质询、问责制度。党员干部职工对社党委及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职行为、廉政情况不清楚、不满意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质询和询问,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作出说明、解释。党政主要负责人因决策严重失误、工作严重失职、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严格实行问责。

  四、切实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在市社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单位必须把抓好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认真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协调、干部职工广泛参与的监督机制。积极引导和组织系统内党员干部群众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积极支持和参与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形成监督合力。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监督制度,自觉接受监督,正确对待监督。

  (二)强化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把本意见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内容,畅通监督渠道,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加强与市第三纪工委协调沟通,强化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不遵守各项监督制度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关于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督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市社系统党政主要负责人用权行为,增强廉洁从政意识,提升拒腐防变能力。结合我社实际,现就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各级党政领导班子的核心,是推进各项事业的“关键的少数”,地位十分重要。长期以来,省市委、政府高度重视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教育和监督,针对党政领导干部岗位特点和职务风险,形成了一系列有效管用的监督制度机制,较好地保证了党政主要负责人科学民主决策、依纪依法用权、廉政勤政善政。但是也要看到,在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是少数党政主要负责人对监督认识不到位,自觉接受监督意识不强;二是少数地方和单位监督制度不健全,存在监督真空、监督乏力的问题;三是少数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违纪违法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强调,由于监督缺位、监督乏力,少数一把手习惯于凌驾于班子集体之上。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健全施政行为公开制度,保证领导干部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教育和引导党政主要负责人依纪依法依规行使权力,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客观要求。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对不负责任、不抓不管导致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为根本,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戒并重,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着力打造一支精神振奋、开拓创新、扎实苦干、廉洁从政的党政主要负责人队伍。

  二、准确把握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监督的重点内容

  (一)加强对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严格遵守和维护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同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和党的集中统一。不允许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不允许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不允许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不允许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二)加强对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围绕供销社改革与发展,加快实施建成鄂东特大城市等重大战略部署情况的监督。坚决防止和克服党政负责人不作为、乱作为和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坚决反对“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中央和省市委、政府的决策部署阳奉阴违等行为,确保政令畅通。

  (三)加强对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等干部工作法规情况的监督。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原则、标准、程序和纪律选拔任用干部,加强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坚决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

  (四)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六点要求”,切实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情况的监督。坚持和发扬谦虚谨慎、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厉行勤俭节约,坚决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密切联系群众,坚决克服和纠正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特权思想等不良风气,不准搞劳民伤财“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五)加强对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始终坚持清正廉洁,保持职务行为廉洁性情况的监督。严禁违规收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坚决查处干预和插手微观经济活动,搞权钱交易,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等问题。

  (六)加强对认真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严格遵守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等“四个不直接分管”工作制度,科学、民主、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严肃查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问题。

  三、建立健全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的重要举措

  (一)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严格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以及《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的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予以抽查核实。每年在党委会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述职述廉会上集中报告一次参加学习培训、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因公出国(境)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报市第三纪工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每年选取部分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在干部职工大会上报告本单位(科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个人廉洁从政情况,接受干部职工的评议。

  (二)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集中教育制度。市社党委定期对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政治纪律教育、民主集中制教育、干部工作法规教育、廉洁从政教育培训。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给单位内党员干部讲1次廉政党课。

  (三)建立健全市社党委民主生活会、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制度。倡导社党委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不讲成绩,只讲问题和不足,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一把手”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总责,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积极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四)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施政行为公开制度。党政领导班子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重点对党政主要负责人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干部选拔任用、依法行政、重要活动等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五)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在党政主要负责人任期内、任期届满或任职期间晋升、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加大对涉及人、财、物管理和审计力度,对群众反映较多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六)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市社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和政工科负责人,每年与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个别谈话1次,了解其思想、工作、作风和廉政勤政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对其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工及时提醒,需要进行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应及时进行函询和诫勉谈话。市社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单位(科室)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市社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新任中层干部进行任职谈话,谈话要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洁自律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七)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质询、问责制度。党员干部职工对社党委及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职行为、廉政情况不清楚、不满意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质询和询问,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作出说明、解释。党政主要负责人因决策严重失误、工作严重失职、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严格实行问责。

  四、切实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在市社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单位必须把抓好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认真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协调、干部职工广泛参与的监督机制。积极引导和组织系统内党员干部群众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积极支持和参与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形成监督合力。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监督制度,自觉接受监督,正确对待监督。

  (二)强化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把本意见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内容,畅通监督渠道,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加强与市第三纪工委协调沟通,强化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不遵守各项监督制度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关于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督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市社系统党政主要负责人用权行为,增强廉洁从政意识,提升拒腐防变能力。结合我社实际,现就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各级党政领导班子的核心,是推进各项事业的“关键的少数”,地位十分重要。长期以来,省市委、政府高度重视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教育和监督,针对党政领导干部岗位特点和职务风险,形成了一系列有效管用的监督制度机制,较好地保证了党政主要负责人科学民主决策、依纪依法用权、廉政勤政善政。但是也要看到,在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是少数党政主要负责人对监督认识不到位,自觉接受监督意识不强;二是少数地方和单位监督制度不健全,存在监督真空、监督乏力的问题;三是少数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违纪违法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强调,由于监督缺位、监督乏力,少数一把手习惯于凌驾于班子集体之上。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健全施政行为公开制度,保证领导干部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教育和引导党政主要负责人依纪依法依规行使权力,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客观要求。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对不负责任、不抓不管导致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为根本,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戒并重,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着力打造一支精神振奋、开拓创新、扎实苦干、廉洁从政的党政主要负责人队伍。

  二、准确把握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监督的重点内容

  (一)加强对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严格遵守和维护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同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和党的集中统一。不允许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不允许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不允许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不允许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二)加强对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围绕供销社改革与发展,加快实施建成鄂东特大城市等重大战略部署情况的监督。坚决防止和克服党政负责人不作为、乱作为和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坚决反对“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中央和省市委、政府的决策部署阳奉阴违等行为,确保政令畅通。

  (三)加强对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等干部工作法规情况的监督。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原则、标准、程序和纪律选拔任用干部,加强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坚决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

  (四)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六点要求”,切实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情况的监督。坚持和发扬谦虚谨慎、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厉行勤俭节约,坚决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密切联系群众,坚决克服和纠正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特权思想等不良风气,不准搞劳民伤财“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五)加强对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始终坚持清正廉洁,保持职务行为廉洁性情况的监督。严禁违规收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坚决查处干预和插手微观经济活动,搞权钱交易,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等问题。

  (六)加强对认真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严格遵守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等“四个不直接分管”工作制度,科学、民主、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严肃查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问题。

  三、建立健全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的重要举措

  (一)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严格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以及《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的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予以抽查核实。每年在党委会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述职述廉会上集中报告一次参加学习培训、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因公出国(境)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报市第三纪工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每年选取部分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在干部职工大会上报告本单位(科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个人廉洁从政情况,接受干部职工的评议。

  (二)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集中教育制度。市社党委定期对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政治纪律教育、民主集中制教育、干部工作法规教育、廉洁从政教育培训。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给单位内党员干部讲1次廉政党课。

  (三)建立健全市社党委民主生活会、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制度。倡导社党委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不讲成绩,只讲问题和不足,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一把手”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总责,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积极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四)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施政行为公开制度。党政领导班子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重点对党政主要负责人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干部选拔任用、依法行政、重要活动等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五)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在党政主要负责人任期内、任期届满或任职期间晋升、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加大对涉及人、财、物管理和审计力度,对群众反映较多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六)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市社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和政工科负责人,每年与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个别谈话1次,了解其思想、工作、作风和廉政勤政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对其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工及时提醒,需要进行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应及时进行函询和诫勉谈话。市社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单位(科室)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市社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新任中层干部进行任职谈话,谈话要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洁自律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七)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质询、问责制度。党员干部职工对社党委及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职行为、廉政情况不清楚、不满意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质询和询问,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作出说明、解释。党政主要负责人因决策严重失误、工作严重失职、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严格实行问责。

  四、切实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在市社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单位必须把抓好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认真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协调、干部职工广泛参与的监督机制。积极引导和组织系统内党员干部群众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积极支持和参与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形成监督合力。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监督制度,自觉接受监督,正确对待监督。

  (二)强化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把本意见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内容,畅通监督渠道,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加强与市第三纪工委协调沟通,强化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不遵守各项监督制度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关于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督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市社系统党政主要负责人用权行为,增强廉洁从政意识,提升拒腐防变能力。结合我社实际,现就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各级党政领导班子的核心,是推进各项事业的“关键的少数”,地位十分重要。长期以来,省市委、政府高度重视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教育和监督,针对党政领导干部岗位特点和职务风险,形成了一系列有效管用的监督制度机制,较好地保证了党政主要负责人科学民主决策、依纪依法用权、廉政勤政善政。但是也要看到,在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是少数党政主要负责人对监督认识不到位,自觉接受监督意识不强;二是少数地方和单位监督制度不健全,存在监督真空、监督乏力的问题;三是少数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违纪违法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强调,由于监督缺位、监督乏力,少数一把手习惯于凌驾于班子集体之上。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健全施政行为公开制度,保证领导干部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教育和引导党政主要负责人依纪依法依规行使权力,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客观要求。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对不负责任、不抓不管导致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为根本,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戒并重,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着力打造一支精神振奋、开拓创新、扎实苦干、廉洁从政的党政主要负责人队伍。

  二、准确把握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监督的重点内容

  (一)加强对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严格遵守和维护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同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和党的集中统一。不允许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不允许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不允许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不允许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二)加强对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围绕供销社改革与发展,加快实施建成鄂东特大城市等重大战略部署情况的监督。坚决防止和克服党政负责人不作为、乱作为和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坚决反对“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中央和省市委、政府的决策部署阳奉阴违等行为,确保政令畅通。

  (三)加强对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等干部工作法规情况的监督。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原则、标准、程序和纪律选拔任用干部,加强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坚决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

  (四)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六点要求”,切实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情况的监督。坚持和发扬谦虚谨慎、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厉行勤俭节约,坚决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密切联系群众,坚决克服和纠正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特权思想等不良风气,不准搞劳民伤财“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五)加强对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始终坚持清正廉洁,保持职务行为廉洁性情况的监督。严禁违规收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坚决查处干预和插手微观经济活动,搞权钱交易,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等问题。

  (六)加强对认真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严格遵守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等“四个不直接分管”工作制度,科学、民主、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严肃查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问题。

  三、建立健全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的重要举措

  (一)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严格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以及《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的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予以抽查核实。每年在党委会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述职述廉会上集中报告一次参加学习培训、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因公出国(境)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报市第三纪工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每年选取部分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在干部职工大会上报告本单位(科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个人廉洁从政情况,接受干部职工的评议。

  (二)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集中教育制度。市社党委定期对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政治纪律教育、民主集中制教育、干部工作法规教育、廉洁从政教育培训。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给单位内党员干部讲1次廉政党课。

  (三)建立健全市社党委民主生活会、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制度。倡导社党委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不讲成绩,只讲问题和不足,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一把手”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总责,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积极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四)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施政行为公开制度。党政领导班子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重点对党政主要负责人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干部选拔任用、依法行政、重要活动等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五)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在党政主要负责人任期内、任期届满或任职期间晋升、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加大对涉及人、财、物管理和审计力度,对群众反映较多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六)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市社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和政工科负责人,每年与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个别谈话1次,了解其思想、工作、作风和廉政勤政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对其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工及时提醒,需要进行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应及时进行函询和诫勉谈话。市社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单位(科室)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市社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新任中层干部进行任职谈话,谈话要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洁自律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七)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质询、问责制度。党员干部职工对社党委及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职行为、廉政情况不清楚、不满意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质询和询问,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作出说明、解释。党政主要负责人因决策严重失误、工作严重失职、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严格实行问责。

  四、切实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在市社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单位必须把抓好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认真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协调、干部职工广泛参与的监督机制。积极引导和组织系统内党员干部群众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积极支持和参与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形成监督合力。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监督制度,自觉接受监督,正确对待监督。

  (二)强化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把本意见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内容,畅通监督渠道,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加强与市第三纪工委协调沟通,强化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不遵守各项监督制度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关于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督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市社系统党政主要负责人用权行为,增强廉洁从政意识,提升拒腐防变能力。结合我社实际,现就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各级党政领导班子的核心,是推进各项事业的“关键的少数”,地位十分重要。长期以来,省市委、政府高度重视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教育和监督,针对党政领导干部岗位特点和职务风险,形成了一系列有效管用的监督制度机制,较好地保证了党政主要负责人科学民主决策、依纪依法用权、廉政勤政善政。但是也要看到,在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是少数党政主要负责人对监督认识不到位,自觉接受监督意识不强;二是少数地方和单位监督制度不健全,存在监督真空、监督乏力的问题;三是少数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违纪违法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强调,由于监督缺位、监督乏力,少数一把手习惯于凌驾于班子集体之上。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健全施政行为公开制度,保证领导干部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教育和引导党政主要负责人依纪依法依规行使权力,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客观要求。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对不负责任、不抓不管导致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为根本,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戒并重,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着力打造一支精神振奋、开拓创新、扎实苦干、廉洁从政的党政主要负责人队伍。

  二、准确把握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监督的重点内容

  (一)加强对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严格遵守和维护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同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和党的集中统一。不允许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不允许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不允许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不允许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二)加强对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围绕供销社改革与发展,加快实施建成鄂东特大城市等重大战略部署情况的监督。坚决防止和克服党政负责人不作为、乱作为和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坚决反对“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中央和省市委、政府的决策部署阳奉阴违等行为,确保政令畅通。

  (三)加强对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等干部工作法规情况的监督。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原则、标准、程序和纪律选拔任用干部,加强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坚决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

  (四)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六点要求”,切实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情况的监督。坚持和发扬谦虚谨慎、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厉行勤俭节约,坚决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密切联系群众,坚决克服和纠正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特权思想等不良风气,不准搞劳民伤财“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五)加强对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始终坚持清正廉洁,保持职务行为廉洁性情况的监督。严禁违规收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坚决查处干预和插手微观经济活动,搞权钱交易,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等问题。

  (六)加强对认真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严格遵守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等“四个不直接分管”工作制度,科学、民主、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严肃查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问题。

  三、建立健全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的重要举措

  (一)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严格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以及《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的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予以抽查核实。每年在党委会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述职述廉会上集中报告一次参加学习培训、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因公出国(境)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报市第三纪工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每年选取部分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在干部职工大会上报告本单位(科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个人廉洁从政情况,接受干部职工的评议。

  (二)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集中教育制度。市社党委定期对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政治纪律教育、民主集中制教育、干部工作法规教育、廉洁从政教育培训。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给单位内党员干部讲1次廉政党课。

  (三)建立健全市社党委民主生活会、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制度。倡导社党委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不讲成绩,只讲问题和不足,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一把手”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总责,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积极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四)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施政行为公开制度。党政领导班子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重点对党政主要负责人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干部选拔任用、依法行政、重要活动等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五)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在党政主要负责人任期内、任期届满或任职期间晋升、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加大对涉及人、财、物管理和审计力度,对群众反映较多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六)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市社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和政工科负责人,每年与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个别谈话1次,了解其思想、工作、作风和廉政勤政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对其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工及时提醒,需要进行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应及时进行函询和诫勉谈话。市社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单位(科室)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市社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新任中层干部进行任职谈话,谈话要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洁自律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七)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质询、问责制度。党员干部职工对社党委及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职行为、廉政情况不清楚、不满意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质询和询问,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作出说明、解释。党政主要负责人因决策严重失误、工作严重失职、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严格实行问责。

  四、切实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在市社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单位必须把抓好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认真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协调、干部职工广泛参与的监督机制。积极引导和组织系统内党员干部群众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积极支持和参与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形成监督合力。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监督制度,自觉接受监督,正确对待监督。

  (二)强化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把本意见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内容,畅通监督渠道,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加强与市第三纪工委协调沟通,强化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不遵守各项监督制度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关于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督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市社系统党政主要负责人用权行为,增强廉洁从政意识,提升拒腐防变能力。结合我社实际,现就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各级党政领导班子的核心,是推进各项事业的“关键的少数”,地位十分重要。长期以来,省市委、政府高度重视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教育和监督,针对党政领导干部岗位特点和职务风险,形成了一系列有效管用的监督制度机制,较好地保证了党政主要负责人科学民主决策、依纪依法用权、廉政勤政善政。但是也要看到,在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是少数党政主要负责人对监督认识不到位,自觉接受监督意识不强;二是少数地方和单位监督制度不健全,存在监督真空、监督乏力的问题;三是少数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违纪违法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强调,由于监督缺位、监督乏力,少数一把手习惯于凌驾于班子集体之上。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健全施政行为公开制度,保证领导干部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教育和引导党政主要负责人依纪依法依规行使权力,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客观要求。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对不负责任、不抓不管导致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为根本,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戒并重,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着力打造一支精神振奋、开拓创新、扎实苦干、廉洁从政的党政主要负责人队伍。

  二、准确把握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监督的重点内容

  (一)加强对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严格遵守和维护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同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和党的集中统一。不允许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不允许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不允许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不允许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二)加强对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围绕供销社改革与发展,加快实施建成鄂东特大城市等重大战略部署情况的监督。坚决防止和克服党政负责人不作为、乱作为和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坚决反对“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中央和省市委、政府的决策部署阳奉阴违等行为,确保政令畅通。

  (三)加强对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等干部工作法规情况的监督。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原则、标准、程序和纪律选拔任用干部,加强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坚决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

  (四)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六点要求”,切实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情况的监督。坚持和发扬谦虚谨慎、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厉行勤俭节约,坚决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密切联系群众,坚决克服和纠正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特权思想等不良风气,不准搞劳民伤财“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五)加强对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始终坚持清正廉洁,保持职务行为廉洁性情况的监督。严禁违规收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坚决查处干预和插手微观经济活动,搞权钱交易,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等问题。

  (六)加强对认真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严格遵守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等“四个不直接分管”工作制度,科学、民主、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严肃查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问题。

  三、建立健全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的重要举措

  (一)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严格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以及《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的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予以抽查核实。每年在党委会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述职述廉会上集中报告一次参加学习培训、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因公出国(境)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报市第三纪工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每年选取部分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在干部职工大会上报告本单位(科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个人廉洁从政情况,接受干部职工的评议。

  (二)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集中教育制度。市社党委定期对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政治纪律教育、民主集中制教育、干部工作法规教育、廉洁从政教育培训。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给单位内党员干部讲1次廉政党课。

  (三)建立健全市社党委民主生活会、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制度。倡导社党委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不讲成绩,只讲问题和不足,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一把手”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总责,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积极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四)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施政行为公开制度。党政领导班子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重点对党政主要负责人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干部选拔任用、依法行政、重要活动等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五)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在党政主要负责人任期内、任期届满或任职期间晋升、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加大对涉及人、财、物管理和审计力度,对群众反映较多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六)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市社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和政工科负责人,每年与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个别谈话1次,了解其思想、工作、作风和廉政勤政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对其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工及时提醒,需要进行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应及时进行函询和诫勉谈话。市社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单位(科室)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市社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新任中层干部进行任职谈话,谈话要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洁自律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七)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质询、问责制度。党员干部职工对社党委及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职行为、廉政情况不清楚、不满意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质询和询问,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作出说明、解释。党政主要负责人因决策严重失误、工作严重失职、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严格实行问责。

  四、切实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在市社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单位必须把抓好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认真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协调、干部职工广泛参与的监督机制。积极引导和组织系统内党员干部群众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积极支持和参与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形成监督合力。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监督制度,自觉接受监督,正确对待监督。

  (二)强化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把本意见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内容,畅通监督渠道,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加强与市第三纪工委协调沟通,强化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不遵守各项监督制度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关于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督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市社系统党政主要负责人用权行为,增强廉洁从政意识,提升拒腐防变能力。结合我社实际,现就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各级党政领导班子的核心,是推进各项事业的“关键的少数”,地位十分重要。长期以来,省市委、政府高度重视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教育和监督,针对党政领导干部岗位特点和职务风险,形成了一系列有效管用的监督制度机制,较好地保证了党政主要负责人科学民主决策、依纪依法用权、廉政勤政善政。但是也要看到,在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是少数党政主要负责人对监督认识不到位,自觉接受监督意识不强;二是少数地方和单位监督制度不健全,存在监督真空、监督乏力的问题;三是少数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违纪违法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强调,由于监督缺位、监督乏力,少数一把手习惯于凌驾于班子集体之上。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健全施政行为公开制度,保证领导干部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教育和引导党政主要负责人依纪依法依规行使权力,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客观要求。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对不负责任、不抓不管导致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为根本,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戒并重,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着力打造一支精神振奋、开拓创新、扎实苦干、廉洁从政的党政主要负责人队伍。

  二、准确把握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监督的重点内容

  (一)加强对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严格遵守和维护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同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和党的集中统一。不允许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不允许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不允许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不允许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二)加强对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围绕供销社改革与发展,加快实施建成鄂东特大城市等重大战略部署情况的监督。坚决防止和克服党政负责人不作为、乱作为和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坚决反对“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中央和省市委、政府的决策部署阳奉阴违等行为,确保政令畅通。

  (三)加强对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等干部工作法规情况的监督。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原则、标准、程序和纪律选拔任用干部,加强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坚决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

  (四)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六点要求”,切实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情况的监督。坚持和发扬谦虚谨慎、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厉行勤俭节约,坚决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密切联系群众,坚决克服和纠正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特权思想等不良风气,不准搞劳民伤财“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五)加强对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始终坚持清正廉洁,保持职务行为廉洁性情况的监督。严禁违规收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坚决查处干预和插手微观经济活动,搞权钱交易,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等问题。

  (六)加强对认真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严格遵守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等“四个不直接分管”工作制度,科学、民主、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严肃查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问题。

  三、建立健全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的重要举措

  (一)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严格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以及《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的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予以抽查核实。每年在党委会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述职述廉会上集中报告一次参加学习培训、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因公出国(境)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报市第三纪工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每年选取部分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在干部职工大会上报告本单位(科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个人廉洁从政情况,接受干部职工的评议。

  (二)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集中教育制度。市社党委定期对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政治纪律教育、民主集中制教育、干部工作法规教育、廉洁从政教育培训。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给单位内党员干部讲1次廉政党课。

  (三)建立健全市社党委民主生活会、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制度。倡导社党委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不讲成绩,只讲问题和不足,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一把手”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总责,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积极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四)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施政行为公开制度。党政领导班子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重点对党政主要负责人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干部选拔任用、依法行政、重要活动等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五)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在党政主要负责人任期内、任期届满或任职期间晋升、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加大对涉及人、财、物管理和审计力度,对群众反映较多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六)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市社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和政工科负责人,每年与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个别谈话1次,了解其思想、工作、作风和廉政勤政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对其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工及时提醒,需要进行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应及时进行函询和诫勉谈话。市社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单位(科室)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市社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新任中层干部进行任职谈话,谈话要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洁自律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七)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质询、问责制度。党员干部职工对社党委及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职行为、廉政情况不清楚、不满意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质询和询问,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作出说明、解释。党政主要负责人因决策严重失误、工作严重失职、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严格实行问责。

  四、切实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在市社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单位必须把抓好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认真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协调、干部职工广泛参与的监督机制。积极引导和组织系统内党员干部群众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积极支持和参与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形成监督合力。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监督制度,自觉接受监督,正确对待监督。

  (二)强化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把本意见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内容,畅通监督渠道,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加强与市第三纪工委协调沟通,强化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不遵守各项监督制度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关于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督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市社系统党政主要负责人用权行为,增强廉洁从政意识,提升拒腐防变能力。结合我社实际,现就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各级党政领导班子的核心,是推进各项事业的“关键的少数”,地位十分重要。长期以来,省市委、政府高度重视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教育和监督,针对党政领导干部岗位特点和职务风险,形成了一系列有效管用的监督制度机制,较好地保证了党政主要负责人科学民主决策、依纪依法用权、廉政勤政善政。但是也要看到,在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是少数党政主要负责人对监督认识不到位,自觉接受监督意识不强;二是少数地方和单位监督制度不健全,存在监督真空、监督乏力的问题;三是少数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违纪违法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强调,由于监督缺位、监督乏力,少数一把手习惯于凌驾于班子集体之上。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健全施政行为公开制度,保证领导干部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教育和引导党政主要负责人依纪依法依规行使权力,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客观要求。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对不负责任、不抓不管导致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为根本,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戒并重,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着力打造一支精神振奋、开拓创新、扎实苦干、廉洁从政的党政主要负责人队伍。

  二、准确把握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监督的重点内容

  (一)加强对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严格遵守和维护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同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和党的集中统一。不允许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不允许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不允许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不允许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二)加强对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围绕供销社改革与发展,加快实施建成鄂东特大城市等重大战略部署情况的监督。坚决防止和克服党政负责人不作为、乱作为和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坚决反对“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中央和省市委、政府的决策部署阳奉阴违等行为,确保政令畅通。

  (三)加强对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等干部工作法规情况的监督。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原则、标准、程序和纪律选拔任用干部,加强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坚决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

  (四)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六点要求”,切实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情况的监督。坚持和发扬谦虚谨慎、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厉行勤俭节约,坚决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密切联系群众,坚决克服和纠正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特权思想等不良风气,不准搞劳民伤财“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五)加强对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始终坚持清正廉洁,保持职务行为廉洁性情况的监督。严禁违规收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坚决查处干预和插手微观经济活动,搞权钱交易,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等问题。

  (六)加强对认真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严格遵守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等“四个不直接分管”工作制度,科学、民主、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严肃查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问题。

  三、建立健全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的重要举措

  (一)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严格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以及《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的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予以抽查核实。每年在党委会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述职述廉会上集中报告一次参加学习培训、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因公出国(境)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报市第三纪工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每年选取部分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在干部职工大会上报告本单位(科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个人廉洁从政情况,接受干部职工的评议。

  (二)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集中教育制度。市社党委定期对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政治纪律教育、民主集中制教育、干部工作法规教育、廉洁从政教育培训。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给单位内党员干部讲1次廉政党课。

  (三)建立健全市社党委民主生活会、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制度。倡导社党委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不讲成绩,只讲问题和不足,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一把手”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总责,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积极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四)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施政行为公开制度。党政领导班子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重点对党政主要负责人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干部选拔任用、依法行政、重要活动等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五)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在党政主要负责人任期内、任期届满或任职期间晋升、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加大对涉及人、财、物管理和审计力度,对群众反映较多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六)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市社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和政工科负责人,每年与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个别谈话1次,了解其思想、工作、作风和廉政勤政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对其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工及时提醒,需要进行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应及时进行函询和诫勉谈话。市社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单位(科室)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市社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新任中层干部进行任职谈话,谈话要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洁自律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七)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质询、问责制度。党员干部职工对社党委及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职行为、廉政情况不清楚、不满意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质询和询问,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作出说明、解释。党政主要负责人因决策严重失误、工作严重失职、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严格实行问责。

  四、切实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在市社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单位必须把抓好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认真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协调、干部职工广泛参与的监督机制。积极引导和组织系统内党员干部群众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积极支持和参与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形成监督合力。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监督制度,自觉接受监督,正确对待监督。

  (二)强化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把本意见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内容,畅通监督渠道,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加强与市第三纪工委协调沟通,强化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不遵守各项监督制度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关于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督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市社系统党政主要负责人用权行为,增强廉洁从政意识,提升拒腐防变能力。结合我社实际,现就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各级党政领导班子的核心,是推进各项事业的“关键的少数”,地位十分重要。长期以来,省市委、政府高度重视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教育和监督,针对党政领导干部岗位特点和职务风险,形成了一系列有效管用的监督制度机制,较好地保证了党政主要负责人科学民主决策、依纪依法用权、廉政勤政善政。但是也要看到,在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是少数党政主要负责人对监督认识不到位,自觉接受监督意识不强;二是少数地方和单位监督制度不健全,存在监督真空、监督乏力的问题;三是少数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违纪违法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强调,由于监督缺位、监督乏力,少数一把手习惯于凌驾于班子集体之上。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健全施政行为公开制度,保证领导干部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教育和引导党政主要负责人依纪依法依规行使权力,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客观要求。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对不负责任、不抓不管导致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为根本,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戒并重,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着力打造一支精神振奋、开拓创新、扎实苦干、廉洁从政的党政主要负责人队伍。

  二、准确把握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监督的重点内容

  (一)加强对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严格遵守和维护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同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和党的集中统一。不允许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不允许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不允许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不允许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二)加强对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围绕供销社改革与发展,加快实施建成鄂东特大城市等重大战略部署情况的监督。坚决防止和克服党政负责人不作为、乱作为和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坚决反对“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中央和省市委、政府的决策部署阳奉阴违等行为,确保政令畅通。

  (三)加强对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等干部工作法规情况的监督。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原则、标准、程序和纪律选拔任用干部,加强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坚决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

  (四)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六点要求”,切实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情况的监督。坚持和发扬谦虚谨慎、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厉行勤俭节约,坚决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密切联系群众,坚决克服和纠正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特权思想等不良风气,不准搞劳民伤财“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五)加强对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始终坚持清正廉洁,保持职务行为廉洁性情况的监督。严禁违规收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坚决查处干预和插手微观经济活动,搞权钱交易,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等问题。

  (六)加强对认真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严格遵守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等“四个不直接分管”工作制度,科学、民主、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严肃查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问题。

  三、建立健全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的重要举措

  (一)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严格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以及《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的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予以抽查核实。每年在党委会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述职述廉会上集中报告一次参加学习培训、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因公出国(境)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报市第三纪工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每年选取部分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在干部职工大会上报告本单位(科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个人廉洁从政情况,接受干部职工的评议。

  (二)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集中教育制度。市社党委定期对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政治纪律教育、民主集中制教育、干部工作法规教育、廉洁从政教育培训。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给单位内党员干部讲1次廉政党课。

  (三)建立健全市社党委民主生活会、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制度。倡导社党委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不讲成绩,只讲问题和不足,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一把手”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总责,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积极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四)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施政行为公开制度。党政领导班子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重点对党政主要负责人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干部选拔任用、依法行政、重要活动等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五)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在党政主要负责人任期内、任期届满或任职期间晋升、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加大对涉及人、财、物管理和审计力度,对群众反映较多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六)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市社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和政工科负责人,每年与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个别谈话1次,了解其思想、工作、作风和廉政勤政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对其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工及时提醒,需要进行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应及时进行函询和诫勉谈话。市社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单位(科室)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市社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新任中层干部进行任职谈话,谈话要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洁自律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七)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质询、问责制度。党员干部职工对社党委及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职行为、廉政情况不清楚、不满意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质询和询问,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作出说明、解释。党政主要负责人因决策严重失误、工作严重失职、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严格实行问责。

  四、切实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在市社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单位必须把抓好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认真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协调、干部职工广泛参与的监督机制。积极引导和组织系统内党员干部群众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积极支持和参与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形成监督合力。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监督制度,自觉接受监督,正确对待监督。

  (二)强化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把本意见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内容,畅通监督渠道,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加强与市第三纪工委协调沟通,强化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不遵守各项监督制度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关于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督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市社系统党政主要负责人用权行为,增强廉洁从政意识,提升拒腐防变能力。结合我社实际,现就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各级党政领导班子的核心,是推进各项事业的“关键的少数”,地位十分重要。长期以来,省市委、政府高度重视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教育和监督,针对党政领导干部岗位特点和职务风险,形成了一系列有效管用的监督制度机制,较好地保证了党政主要负责人科学民主决策、依纪依法用权、廉政勤政善政。但是也要看到,在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是少数党政主要负责人对监督认识不到位,自觉接受监督意识不强;二是少数地方和单位监督制度不健全,存在监督真空、监督乏力的问题;三是少数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违纪违法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强调,由于监督缺位、监督乏力,少数一把手习惯于凌驾于班子集体之上。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健全施政行为公开制度,保证领导干部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教育和引导党政主要负责人依纪依法依规行使权力,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客观要求。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对不负责任、不抓不管导致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为根本,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戒并重,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着力打造一支精神振奋、开拓创新、扎实苦干、廉洁从政的党政主要负责人队伍。

  二、准确把握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监督的重点内容

  (一)加强对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严格遵守和维护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同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和党的集中统一。不允许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不允许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不允许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不允许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二)加强对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围绕供销社改革与发展,加快实施建成鄂东特大城市等重大战略部署情况的监督。坚决防止和克服党政负责人不作为、乱作为和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坚决反对“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中央和省市委、政府的决策部署阳奉阴违等行为,确保政令畅通。

  (三)加强对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等干部工作法规情况的监督。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原则、标准、程序和纪律选拔任用干部,加强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坚决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

  (四)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六点要求”,切实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情况的监督。坚持和发扬谦虚谨慎、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厉行勤俭节约,坚决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密切联系群众,坚决克服和纠正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特权思想等不良风气,不准搞劳民伤财“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五)加强对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始终坚持清正廉洁,保持职务行为廉洁性情况的监督。严禁违规收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坚决查处干预和插手微观经济活动,搞权钱交易,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等问题。

  (六)加强对认真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严格遵守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等“四个不直接分管”工作制度,科学、民主、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严肃查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问题。

  三、建立健全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的重要举措

  (一)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严格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以及《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的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予以抽查核实。每年在党委会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述职述廉会上集中报告一次参加学习培训、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因公出国(境)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报市第三纪工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每年选取部分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在干部职工大会上报告本单位(科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个人廉洁从政情况,接受干部职工的评议。

  (二)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集中教育制度。市社党委定期对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政治纪律教育、民主集中制教育、干部工作法规教育、廉洁从政教育培训。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给单位内党员干部讲1次廉政党课。

  (三)建立健全市社党委民主生活会、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制度。倡导社党委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不讲成绩,只讲问题和不足,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一把手”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总责,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积极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四)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施政行为公开制度。党政领导班子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重点对党政主要负责人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干部选拔任用、依法行政、重要活动等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五)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在党政主要负责人任期内、任期届满或任职期间晋升、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加大对涉及人、财、物管理和审计力度,对群众反映较多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六)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市社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和政工科负责人,每年与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个别谈话1次,了解其思想、工作、作风和廉政勤政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对其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工及时提醒,需要进行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应及时进行函询和诫勉谈话。市社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单位(科室)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市社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新任中层干部进行任职谈话,谈话要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洁自律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七)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质询、问责制度。党员干部职工对社党委及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职行为、廉政情况不清楚、不满意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质询和询问,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作出说明、解释。党政主要负责人因决策严重失误、工作严重失职、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严格实行问责。

  四、切实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在市社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单位必须把抓好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认真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协调、干部职工广泛参与的监督机制。积极引导和组织系统内党员干部群众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积极支持和参与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形成监督合力。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监督制度,自觉接受监督,正确对待监督。

  (二)强化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把本意见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内容,畅通监督渠道,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加强与市第三纪工委协调沟通,强化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不遵守各项监督制度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关于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督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市社系统党政主要负责人用权行为,增强廉洁从政意识,提升拒腐防变能力。结合我社实际,现就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各级党政领导班子的核心,是推进各项事业的“关键的少数”,地位十分重要。长期以来,省市委、政府高度重视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教育和监督,针对党政领导干部岗位特点和职务风险,形成了一系列有效管用的监督制度机制,较好地保证了党政主要负责人科学民主决策、依纪依法用权、廉政勤政善政。但是也要看到,在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是少数党政主要负责人对监督认识不到位,自觉接受监督意识不强;二是少数地方和单位监督制度不健全,存在监督真空、监督乏力的问题;三是少数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违纪违法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强调,由于监督缺位、监督乏力,少数一把手习惯于凌驾于班子集体之上。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健全施政行为公开制度,保证领导干部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教育和引导党政主要负责人依纪依法依规行使权力,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客观要求。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对不负责任、不抓不管导致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为根本,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戒并重,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着力打造一支精神振奋、开拓创新、扎实苦干、廉洁从政的党政主要负责人队伍。

  二、准确把握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监督的重点内容

  (一)加强对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严格遵守和维护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同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和党的集中统一。不允许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不允许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不允许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不允许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二)加强对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围绕供销社改革与发展,加快实施建成鄂东特大城市等重大战略部署情况的监督。坚决防止和克服党政负责人不作为、乱作为和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坚决反对“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中央和省市委、政府的决策部署阳奉阴违等行为,确保政令畅通。

  (三)加强对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等干部工作法规情况的监督。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原则、标准、程序和纪律选拔任用干部,加强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坚决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

  (四)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六点要求”,切实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情况的监督。坚持和发扬谦虚谨慎、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厉行勤俭节约,坚决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密切联系群众,坚决克服和纠正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特权思想等不良风气,不准搞劳民伤财“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五)加强对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始终坚持清正廉洁,保持职务行为廉洁性情况的监督。严禁违规收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坚决查处干预和插手微观经济活动,搞权钱交易,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等问题。

  (六)加强对认真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严格遵守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等“四个不直接分管”工作制度,科学、民主、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严肃查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问题。

  三、建立健全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的重要举措

  (一)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严格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以及《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的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予以抽查核实。每年在党委会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述职述廉会上集中报告一次参加学习培训、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因公出国(境)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报市第三纪工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每年选取部分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在干部职工大会上报告本单位(科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个人廉洁从政情况,接受干部职工的评议。

  (二)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集中教育制度。市社党委定期对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政治纪律教育、民主集中制教育、干部工作法规教育、廉洁从政教育培训。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给单位内党员干部讲1次廉政党课。

  (三)建立健全市社党委民主生活会、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制度。倡导社党委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不讲成绩,只讲问题和不足,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一把手”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总责,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积极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四)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施政行为公开制度。党政领导班子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重点对党政主要负责人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干部选拔任用、依法行政、重要活动等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五)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在党政主要负责人任期内、任期届满或任职期间晋升、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加大对涉及人、财、物管理和审计力度,对群众反映较多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六)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市社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和政工科负责人,每年与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个别谈话1次,了解其思想、工作、作风和廉政勤政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对其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工及时提醒,需要进行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应及时进行函询和诫勉谈话。市社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单位(科室)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市社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新任中层干部进行任职谈话,谈话要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洁自律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七)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质询、问责制度。党员干部职工对社党委及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职行为、廉政情况不清楚、不满意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质询和询问,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作出说明、解释。党政主要负责人因决策严重失误、工作严重失职、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严格实行问责。

  四、切实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在市社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单位必须把抓好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认真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协调、干部职工广泛参与的监督机制。积极引导和组织系统内党员干部群众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积极支持和参与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形成监督合力。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监督制度,自觉接受监督,正确对待监督。

  (二)强化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把本意见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内容,畅通监督渠道,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加强与市第三纪工委协调沟通,强化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不遵守各项监督制度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关于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督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市社系统党政主要负责人用权行为,增强廉洁从政意识,提升拒腐防变能力。结合我社实际,现就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各级党政领导班子的核心,是推进各项事业的“关键的少数”,地位十分重要。长期以来,省市委、政府高度重视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教育和监督,针对党政领导干部岗位特点和职务风险,形成了一系列有效管用的监督制度机制,较好地保证了党政主要负责人科学民主决策、依纪依法用权、廉政勤政善政。但是也要看到,在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是少数党政主要负责人对监督认识不到位,自觉接受监督意识不强;二是少数地方和单位监督制度不健全,存在监督真空、监督乏力的问题;三是少数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违纪违法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强调,由于监督缺位、监督乏力,少数一把手习惯于凌驾于班子集体之上。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健全施政行为公开制度,保证领导干部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教育和引导党政主要负责人依纪依法依规行使权力,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客观要求。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对不负责任、不抓不管导致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为根本,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戒并重,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着力打造一支精神振奋、开拓创新、扎实苦干、廉洁从政的党政主要负责人队伍。

  二、准确把握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监督的重点内容

  (一)加强对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严格遵守和维护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同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和党的集中统一。不允许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不允许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不允许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不允许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二)加强对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围绕供销社改革与发展,加快实施建成鄂东特大城市等重大战略部署情况的监督。坚决防止和克服党政负责人不作为、乱作为和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坚决反对“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中央和省市委、政府的决策部署阳奉阴违等行为,确保政令畅通。

  (三)加强对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等干部工作法规情况的监督。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原则、标准、程序和纪律选拔任用干部,加强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坚决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

  (四)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六点要求”,切实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情况的监督。坚持和发扬谦虚谨慎、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厉行勤俭节约,坚决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密切联系群众,坚决克服和纠正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特权思想等不良风气,不准搞劳民伤财“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五)加强对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始终坚持清正廉洁,保持职务行为廉洁性情况的监督。严禁违规收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坚决查处干预和插手微观经济活动,搞权钱交易,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等问题。

  (六)加强对认真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严格遵守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等“四个不直接分管”工作制度,科学、民主、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严肃查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问题。

  三、建立健全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的重要举措

  (一)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严格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以及《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的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予以抽查核实。每年在党委会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述职述廉会上集中报告一次参加学习培训、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因公出国(境)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报市第三纪工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每年选取部分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在干部职工大会上报告本单位(科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个人廉洁从政情况,接受干部职工的评议。

  (二)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集中教育制度。市社党委定期对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政治纪律教育、民主集中制教育、干部工作法规教育、廉洁从政教育培训。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给单位内党员干部讲1次廉政党课。

  (三)建立健全市社党委民主生活会、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制度。倡导社党委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不讲成绩,只讲问题和不足,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一把手”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总责,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积极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四)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施政行为公开制度。党政领导班子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重点对党政主要负责人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干部选拔任用、依法行政、重要活动等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五)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在党政主要负责人任期内、任期届满或任职期间晋升、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加大对涉及人、财、物管理和审计力度,对群众反映较多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六)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市社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和政工科负责人,每年与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个别谈话1次,了解其思想、工作、作风和廉政勤政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对其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工及时提醒,需要进行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应及时进行函询和诫勉谈话。市社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单位(科室)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市社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新任中层干部进行任职谈话,谈话要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洁自律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七)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质询、问责制度。党员干部职工对社党委及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职行为、廉政情况不清楚、不满意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质询和询问,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作出说明、解释。党政主要负责人因决策严重失误、工作严重失职、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严格实行问责。

  四、切实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在市社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单位必须把抓好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认真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协调、干部职工广泛参与的监督机制。积极引导和组织系统内党员干部群众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积极支持和参与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形成监督合力。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监督制度,自觉接受监督,正确对待监督。

  (二)强化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把本意见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内容,畅通监督渠道,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加强与市第三纪工委协调沟通,强化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不遵守各项监督制度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关于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督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市社系统党政主要负责人用权行为,增强廉洁从政意识,提升拒腐防变能力。结合我社实际,现就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各级党政领导班子的核心,是推进各项事业的“关键的少数”,地位十分重要。长期以来,省市委、政府高度重视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教育和监督,针对党政领导干部岗位特点和职务风险,形成了一系列有效管用的监督制度机制,较好地保证了党政主要负责人科学民主决策、依纪依法用权、廉政勤政善政。但是也要看到,在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是少数党政主要负责人对监督认识不到位,自觉接受监督意识不强;二是少数地方和单位监督制度不健全,存在监督真空、监督乏力的问题;三是少数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违纪违法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强调,由于监督缺位、监督乏力,少数一把手习惯于凌驾于班子集体之上。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健全施政行为公开制度,保证领导干部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教育和引导党政主要负责人依纪依法依规行使权力,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客观要求。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对不负责任、不抓不管导致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为根本,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戒并重,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着力打造一支精神振奋、开拓创新、扎实苦干、廉洁从政的党政主要负责人队伍。

  二、准确把握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监督的重点内容

  (一)加强对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严格遵守和维护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同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和党的集中统一。不允许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不允许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不允许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不允许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二)加强对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围绕供销社改革与发展,加快实施建成鄂东特大城市等重大战略部署情况的监督。坚决防止和克服党政负责人不作为、乱作为和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坚决反对“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中央和省市委、政府的决策部署阳奉阴违等行为,确保政令畅通。

  (三)加强对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等干部工作法规情况的监督。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原则、标准、程序和纪律选拔任用干部,加强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坚决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

  (四)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六点要求”,切实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情况的监督。坚持和发扬谦虚谨慎、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厉行勤俭节约,坚决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密切联系群众,坚决克服和纠正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特权思想等不良风气,不准搞劳民伤财“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五)加强对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始终坚持清正廉洁,保持职务行为廉洁性情况的监督。严禁违规收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坚决查处干预和插手微观经济活动,搞权钱交易,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等问题。

  (六)加强对认真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严格遵守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等“四个不直接分管”工作制度,科学、民主、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严肃查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问题。

  三、建立健全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的重要举措

  (一)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严格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以及《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的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予以抽查核实。每年在党委会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述职述廉会上集中报告一次参加学习培训、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因公出国(境)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报市第三纪工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每年选取部分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在干部职工大会上报告本单位(科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个人廉洁从政情况,接受干部职工的评议。

  (二)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集中教育制度。市社党委定期对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政治纪律教育、民主集中制教育、干部工作法规教育、廉洁从政教育培训。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给单位内党员干部讲1次廉政党课。

  (三)建立健全市社党委民主生活会、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制度。倡导社党委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不讲成绩,只讲问题和不足,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一把手”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总责,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积极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四)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施政行为公开制度。党政领导班子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重点对党政主要负责人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干部选拔任用、依法行政、重要活动等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五)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在党政主要负责人任期内、任期届满或任职期间晋升、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加大对涉及人、财、物管理和审计力度,对群众反映较多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六)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市社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和政工科负责人,每年与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个别谈话1次,了解其思想、工作、作风和廉政勤政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对其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工及时提醒,需要进行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应及时进行函询和诫勉谈话。市社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单位(科室)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市社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新任中层干部进行任职谈话,谈话要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洁自律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七)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质询、问责制度。党员干部职工对社党委及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职行为、廉政情况不清楚、不满意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质询和询问,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作出说明、解释。党政主要负责人因决策严重失误、工作严重失职、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严格实行问责。

  四、切实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在市社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单位必须把抓好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认真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协调、干部职工广泛参与的监督机制。积极引导和组织系统内党员干部群众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积极支持和参与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形成监督合力。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监督制度,自觉接受监督,正确对待监督。

  (二)强化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把本意见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内容,畅通监督渠道,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加强与市第三纪工委协调沟通,强化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不遵守各项监督制度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关于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督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市社系统党政主要负责人用权行为,增强廉洁从政意识,提升拒腐防变能力。结合我社实际,现就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各级党政领导班子的核心,是推进各项事业的“关键的少数”,地位十分重要。长期以来,省市委、政府高度重视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教育和监督,针对党政领导干部岗位特点和职务风险,形成了一系列有效管用的监督制度机制,较好地保证了党政主要负责人科学民主决策、依纪依法用权、廉政勤政善政。但是也要看到,在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是少数党政主要负责人对监督认识不到位,自觉接受监督意识不强;二是少数地方和单位监督制度不健全,存在监督真空、监督乏力的问题;三是少数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违纪违法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强调,由于监督缺位、监督乏力,少数一把手习惯于凌驾于班子集体之上。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健全施政行为公开制度,保证领导干部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教育和引导党政主要负责人依纪依法依规行使权力,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客观要求。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对不负责任、不抓不管导致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为根本,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戒并重,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着力打造一支精神振奋、开拓创新、扎实苦干、廉洁从政的党政主要负责人队伍。

  二、准确把握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监督的重点内容

  (一)加强对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严格遵守和维护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同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和党的集中统一。不允许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不允许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不允许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不允许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二)加强对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围绕供销社改革与发展,加快实施建成鄂东特大城市等重大战略部署情况的监督。坚决防止和克服党政负责人不作为、乱作为和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坚决反对“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中央和省市委、政府的决策部署阳奉阴违等行为,确保政令畅通。

  (三)加强对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等干部工作法规情况的监督。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原则、标准、程序和纪律选拔任用干部,加强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坚决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

  (四)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六点要求”,切实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情况的监督。坚持和发扬谦虚谨慎、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厉行勤俭节约,坚决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密切联系群众,坚决克服和纠正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特权思想等不良风气,不准搞劳民伤财“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五)加强对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始终坚持清正廉洁,保持职务行为廉洁性情况的监督。严禁违规收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坚决查处干预和插手微观经济活动,搞权钱交易,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等问题。

  (六)加强对认真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严格遵守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等“四个不直接分管”工作制度,科学、民主、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严肃查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问题。

  三、建立健全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的重要举措

  (一)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严格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以及《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的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予以抽查核实。每年在党委会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述职述廉会上集中报告一次参加学习培训、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因公出国(境)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报市第三纪工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每年选取部分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在干部职工大会上报告本单位(科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个人廉洁从政情况,接受干部职工的评议。

  (二)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集中教育制度。市社党委定期对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政治纪律教育、民主集中制教育、干部工作法规教育、廉洁从政教育培训。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给单位内党员干部讲1次廉政党课。

  (三)建立健全市社党委民主生活会、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制度。倡导社党委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不讲成绩,只讲问题和不足,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一把手”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总责,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积极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四)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施政行为公开制度。党政领导班子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重点对党政主要负责人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干部选拔任用、依法行政、重要活动等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五)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在党政主要负责人任期内、任期届满或任职期间晋升、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加大对涉及人、财、物管理和审计力度,对群众反映较多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六)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市社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和政工科负责人,每年与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个别谈话1次,了解其思想、工作、作风和廉政勤政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对其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工及时提醒,需要进行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应及时进行函询和诫勉谈话。市社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单位(科室)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市社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新任中层干部进行任职谈话,谈话要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洁自律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七)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质询、问责制度。党员干部职工对社党委及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职行为、廉政情况不清楚、不满意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质询和询问,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作出说明、解释。党政主要负责人因决策严重失误、工作严重失职、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严格实行问责。

  四、切实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在市社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单位必须把抓好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认真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协调、干部职工广泛参与的监督机制。积极引导和组织系统内党员干部群众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积极支持和参与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形成监督合力。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监督制度,自觉接受监督,正确对待监督。

  (二)强化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把本意见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内容,畅通监督渠道,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加强与市第三纪工委协调沟通,强化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不遵守各项监督制度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关于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督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市社系统党政主要负责人用权行为,增强廉洁从政意识,提升拒腐防变能力。结合我社实际,现就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各级党政领导班子的核心,是推进各项事业的“关键的少数”,地位十分重要。长期以来,省市委、政府高度重视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教育和监督,针对党政领导干部岗位特点和职务风险,形成了一系列有效管用的监督制度机制,较好地保证了党政主要负责人科学民主决策、依纪依法用权、廉政勤政善政。但是也要看到,在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是少数党政主要负责人对监督认识不到位,自觉接受监督意识不强;二是少数地方和单位监督制度不健全,存在监督真空、监督乏力的问题;三是少数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违纪违法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强调,由于监督缺位、监督乏力,少数一把手习惯于凌驾于班子集体之上。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健全施政行为公开制度,保证领导干部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教育和引导党政主要负责人依纪依法依规行使权力,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客观要求。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对不负责任、不抓不管导致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为根本,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戒并重,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着力打造一支精神振奋、开拓创新、扎实苦干、廉洁从政的党政主要负责人队伍。

  二、准确把握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监督的重点内容

  (一)加强对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严格遵守和维护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同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和党的集中统一。不允许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不允许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不允许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不允许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二)加强对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围绕供销社改革与发展,加快实施建成鄂东特大城市等重大战略部署情况的监督。坚决防止和克服党政负责人不作为、乱作为和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坚决反对“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中央和省市委、政府的决策部署阳奉阴违等行为,确保政令畅通。

  (三)加强对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等干部工作法规情况的监督。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原则、标准、程序和纪律选拔任用干部,加强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坚决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

  (四)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六点要求”,切实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情况的监督。坚持和发扬谦虚谨慎、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厉行勤俭节约,坚决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密切联系群众,坚决克服和纠正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特权思想等不良风气,不准搞劳民伤财“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五)加强对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始终坚持清正廉洁,保持职务行为廉洁性情况的监督。严禁违规收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坚决查处干预和插手微观经济活动,搞权钱交易,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等问题。

  (六)加强对认真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严格遵守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等“四个不直接分管”工作制度,科学、民主、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严肃查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问题。

  三、建立健全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的重要举措

  (一)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严格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以及《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的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予以抽查核实。每年在党委会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述职述廉会上集中报告一次参加学习培训、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因公出国(境)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报市第三纪工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每年选取部分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在干部职工大会上报告本单位(科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个人廉洁从政情况,接受干部职工的评议。

  (二)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集中教育制度。市社党委定期对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政治纪律教育、民主集中制教育、干部工作法规教育、廉洁从政教育培训。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给单位内党员干部讲1次廉政党课。

  (三)建立健全市社党委民主生活会、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制度。倡导社党委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不讲成绩,只讲问题和不足,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一把手”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总责,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积极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四)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施政行为公开制度。党政领导班子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重点对党政主要负责人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干部选拔任用、依法行政、重要活动等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五)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在党政主要负责人任期内、任期届满或任职期间晋升、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加大对涉及人、财、物管理和审计力度,对群众反映较多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六)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市社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和政工科负责人,每年与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个别谈话1次,了解其思想、工作、作风和廉政勤政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对其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工及时提醒,需要进行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应及时进行函询和诫勉谈话。市社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单位(科室)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市社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新任中层干部进行任职谈话,谈话要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洁自律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七)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质询、问责制度。党员干部职工对社党委及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职行为、廉政情况不清楚、不满意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质询和询问,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作出说明、解释。党政主要负责人因决策严重失误、工作严重失职、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严格实行问责。

  四、切实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在市社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单位必须把抓好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认真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协调、干部职工广泛参与的监督机制。积极引导和组织系统内党员干部群众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积极支持和参与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形成监督合力。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监督制度,自觉接受监督,正确对待监督。

  (二)强化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把本意见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内容,畅通监督渠道,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加强与市第三纪工委协调沟通,强化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不遵守各项监督制度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关于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督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市社系统党政主要负责人用权行为,增强廉洁从政意识,提升拒腐防变能力。结合我社实际,现就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各级党政领导班子的核心,是推进各项事业的“关键的少数”,地位十分重要。长期以来,省市委、政府高度重视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教育和监督,针对党政领导干部岗位特点和职务风险,形成了一系列有效管用的监督制度机制,较好地保证了党政主要负责人科学民主决策、依纪依法用权、廉政勤政善政。但是也要看到,在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是少数党政主要负责人对监督认识不到位,自觉接受监督意识不强;二是少数地方和单位监督制度不健全,存在监督真空、监督乏力的问题;三是少数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违纪违法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强调,由于监督缺位、监督乏力,少数一把手习惯于凌驾于班子集体之上。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健全施政行为公开制度,保证领导干部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教育和引导党政主要负责人依纪依法依规行使权力,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客观要求。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对不负责任、不抓不管导致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为根本,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戒并重,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着力打造一支精神振奋、开拓创新、扎实苦干、廉洁从政的党政主要负责人队伍。

  二、准确把握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监督的重点内容

  (一)加强对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严格遵守和维护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同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和党的集中统一。不允许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不允许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不允许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不允许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二)加强对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围绕供销社改革与发展,加快实施建成鄂东特大城市等重大战略部署情况的监督。坚决防止和克服党政负责人不作为、乱作为和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坚决反对“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中央和省市委、政府的决策部署阳奉阴违等行为,确保政令畅通。

  (三)加强对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等干部工作法规情况的监督。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原则、标准、程序和纪律选拔任用干部,加强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坚决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

  (四)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六点要求”,切实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情况的监督。坚持和发扬谦虚谨慎、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厉行勤俭节约,坚决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密切联系群众,坚决克服和纠正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特权思想等不良风气,不准搞劳民伤财“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五)加强对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始终坚持清正廉洁,保持职务行为廉洁性情况的监督。严禁违规收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坚决查处干预和插手微观经济活动,搞权钱交易,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等问题。

  (六)加强对认真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严格遵守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等“四个不直接分管”工作制度,科学、民主、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严肃查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问题。

  三、建立健全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的重要举措

  (一)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严格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以及《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的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予以抽查核实。每年在党委会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述职述廉会上集中报告一次参加学习培训、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因公出国(境)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报市第三纪工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每年选取部分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在干部职工大会上报告本单位(科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个人廉洁从政情况,接受干部职工的评议。

  (二)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集中教育制度。市社党委定期对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政治纪律教育、民主集中制教育、干部工作法规教育、廉洁从政教育培训。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给单位内党员干部讲1次廉政党课。

  (三)建立健全市社党委民主生活会、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制度。倡导社党委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不讲成绩,只讲问题和不足,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一把手”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总责,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积极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四)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施政行为公开制度。党政领导班子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重点对党政主要负责人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干部选拔任用、依法行政、重要活动等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五)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在党政主要负责人任期内、任期届满或任职期间晋升、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加大对涉及人、财、物管理和审计力度,对群众反映较多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六)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市社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和政工科负责人,每年与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个别谈话1次,了解其思想、工作、作风和廉政勤政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对其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工及时提醒,需要进行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应及时进行函询和诫勉谈话。市社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单位(科室)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市社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新任中层干部进行任职谈话,谈话要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洁自律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七)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质询、问责制度。党员干部职工对社党委及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职行为、廉政情况不清楚、不满意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质询和询问,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作出说明、解释。党政主要负责人因决策严重失误、工作严重失职、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严格实行问责。

  四、切实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在市社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单位必须把抓好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认真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协调、干部职工广泛参与的监督机制。积极引导和组织系统内党员干部群众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积极支持和参与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形成监督合力。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监督制度,自觉接受监督,正确对待监督。

  (二)强化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把本意见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内容,畅通监督渠道,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加强与市第三纪工委协调沟通,强化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不遵守各项监督制度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关于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督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市社系统党政主要负责人用权行为,增强廉洁从政意识,提升拒腐防变能力。结合我社实际,现就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各级党政领导班子的核心,是推进各项事业的“关键的少数”,地位十分重要。长期以来,省市委、政府高度重视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教育和监督,针对党政领导干部岗位特点和职务风险,形成了一系列有效管用的监督制度机制,较好地保证了党政主要负责人科学民主决策、依纪依法用权、廉政勤政善政。但是也要看到,在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是少数党政主要负责人对监督认识不到位,自觉接受监督意识不强;二是少数地方和单位监督制度不健全,存在监督真空、监督乏力的问题;三是少数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违纪违法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强调,由于监督缺位、监督乏力,少数一把手习惯于凌驾于班子集体之上。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健全施政行为公开制度,保证领导干部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教育和引导党政主要负责人依纪依法依规行使权力,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客观要求。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对不负责任、不抓不管导致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为根本,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戒并重,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着力打造一支精神振奋、开拓创新、扎实苦干、廉洁从政的党政主要负责人队伍。

  二、准确把握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监督的重点内容

  (一)加强对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严格遵守和维护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同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和党的集中统一。不允许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不允许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不允许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不允许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二)加强对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围绕供销社改革与发展,加快实施建成鄂东特大城市等重大战略部署情况的监督。坚决防止和克服党政负责人不作为、乱作为和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坚决反对“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中央和省市委、政府的决策部署阳奉阴违等行为,确保政令畅通。

  (三)加强对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等干部工作法规情况的监督。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原则、标准、程序和纪律选拔任用干部,加强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坚决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

  (四)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六点要求”,切实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情况的监督。坚持和发扬谦虚谨慎、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厉行勤俭节约,坚决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密切联系群众,坚决克服和纠正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特权思想等不良风气,不准搞劳民伤财“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五)加强对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始终坚持清正廉洁,保持职务行为廉洁性情况的监督。严禁违规收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坚决查处干预和插手微观经济活动,搞权钱交易,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等问题。

  (六)加强对认真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严格遵守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等“四个不直接分管”工作制度,科学、民主、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严肃查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问题。

  三、建立健全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的重要举措

  (一)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严格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以及《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的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予以抽查核实。每年在党委会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述职述廉会上集中报告一次参加学习培训、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因公出国(境)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报市第三纪工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每年选取部分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在干部职工大会上报告本单位(科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个人廉洁从政情况,接受干部职工的评议。

  (二)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集中教育制度。市社党委定期对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政治纪律教育、民主集中制教育、干部工作法规教育、廉洁从政教育培训。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给单位内党员干部讲1次廉政党课。

  (三)建立健全市社党委民主生活会、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制度。倡导社党委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不讲成绩,只讲问题和不足,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一把手”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总责,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积极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四)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施政行为公开制度。党政领导班子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重点对党政主要负责人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干部选拔任用、依法行政、重要活动等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五)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在党政主要负责人任期内、任期届满或任职期间晋升、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加大对涉及人、财、物管理和审计力度,对群众反映较多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六)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市社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和政工科负责人,每年与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个别谈话1次,了解其思想、工作、作风和廉政勤政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对其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工及时提醒,需要进行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应及时进行函询和诫勉谈话。市社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单位(科室)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市社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新任中层干部进行任职谈话,谈话要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洁自律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七)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质询、问责制度。党员干部职工对社党委及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职行为、廉政情况不清楚、不满意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质询和询问,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作出说明、解释。党政主要负责人因决策严重失误、工作严重失职、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严格实行问责。

  四、切实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在市社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单位必须把抓好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认真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协调、干部职工广泛参与的监督机制。积极引导和组织系统内党员干部群众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积极支持和参与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形成监督合力。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监督制度,自觉接受监督,正确对待监督。

  (二)强化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把本意见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内容,畅通监督渠道,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加强与市第三纪工委协调沟通,强化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不遵守各项监督制度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关于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督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市社系统党政主要负责人用权行为,增强廉洁从政意识,提升拒腐防变能力。结合我社实际,现就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各级党政领导班子的核心,是推进各项事业的“关键的少数”,地位十分重要。长期以来,省市委、政府高度重视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教育和监督,针对党政领导干部岗位特点和职务风险,形成了一系列有效管用的监督制度机制,较好地保证了党政主要负责人科学民主决策、依纪依法用权、廉政勤政善政。但是也要看到,在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是少数党政主要负责人对监督认识不到位,自觉接受监督意识不强;二是少数地方和单位监督制度不健全,存在监督真空、监督乏力的问题;三是少数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违纪违法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强调,由于监督缺位、监督乏力,少数一把手习惯于凌驾于班子集体之上。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健全施政行为公开制度,保证领导干部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教育和引导党政主要负责人依纪依法依规行使权力,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客观要求。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对不负责任、不抓不管导致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为根本,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戒并重,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着力打造一支精神振奋、开拓创新、扎实苦干、廉洁从政的党政主要负责人队伍。

  二、准确把握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监督的重点内容

  (一)加强对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严格遵守和维护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同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和党的集中统一。不允许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不允许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不允许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不允许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二)加强对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围绕供销社改革与发展,加快实施建成鄂东特大城市等重大战略部署情况的监督。坚决防止和克服党政负责人不作为、乱作为和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坚决反对“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中央和省市委、政府的决策部署阳奉阴违等行为,确保政令畅通。

  (三)加强对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等干部工作法规情况的监督。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原则、标准、程序和纪律选拔任用干部,加强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坚决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

  (四)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六点要求”,切实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情况的监督。坚持和发扬谦虚谨慎、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厉行勤俭节约,坚决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密切联系群众,坚决克服和纠正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特权思想等不良风气,不准搞劳民伤财“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五)加强对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始终坚持清正廉洁,保持职务行为廉洁性情况的监督。严禁违规收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坚决查处干预和插手微观经济活动,搞权钱交易,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等问题。

  (六)加强对认真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严格遵守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等“四个不直接分管”工作制度,科学、民主、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严肃查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问题。

  三、建立健全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的重要举措

  (一)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严格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以及《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的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予以抽查核实。每年在党委会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述职述廉会上集中报告一次参加学习培训、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因公出国(境)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报市第三纪工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每年选取部分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在干部职工大会上报告本单位(科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个人廉洁从政情况,接受干部职工的评议。

  (二)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集中教育制度。市社党委定期对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政治纪律教育、民主集中制教育、干部工作法规教育、廉洁从政教育培训。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给单位内党员干部讲1次廉政党课。

  (三)建立健全市社党委民主生活会、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制度。倡导社党委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不讲成绩,只讲问题和不足,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一把手”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总责,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积极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四)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施政行为公开制度。党政领导班子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重点对党政主要负责人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干部选拔任用、依法行政、重要活动等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五)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在党政主要负责人任期内、任期届满或任职期间晋升、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加大对涉及人、财、物管理和审计力度,对群众反映较多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六)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市社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和政工科负责人,每年与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个别谈话1次,了解其思想、工作、作风和廉政勤政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对其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工及时提醒,需要进行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应及时进行函询和诫勉谈话。市社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单位(科室)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市社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新任中层干部进行任职谈话,谈话要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洁自律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七)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质询、问责制度。党员干部职工对社党委及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职行为、廉政情况不清楚、不满意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质询和询问,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作出说明、解释。党政主要负责人因决策严重失误、工作严重失职、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严格实行问责。

  四、切实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在市社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单位必须把抓好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认真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协调、干部职工广泛参与的监督机制。积极引导和组织系统内党员干部群众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积极支持和参与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形成监督合力。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监督制度,自觉接受监督,正确对待监督。

  (二)强化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把本意见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内容,畅通监督渠道,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加强与市第三纪工委协调沟通,强化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不遵守各项监督制度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关于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督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市社系统党政主要负责人用权行为,增强廉洁从政意识,提升拒腐防变能力。结合我社实际,现就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各级党政领导班子的核心,是推进各项事业的“关键的少数”,地位十分重要。长期以来,省市委、政府高度重视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教育和监督,针对党政领导干部岗位特点和职务风险,形成了一系列有效管用的监督制度机制,较好地保证了党政主要负责人科学民主决策、依纪依法用权、廉政勤政善政。但是也要看到,在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是少数党政主要负责人对监督认识不到位,自觉接受监督意识不强;二是少数地方和单位监督制度不健全,存在监督真空、监督乏力的问题;三是少数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违纪违法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强调,由于监督缺位、监督乏力,少数一把手习惯于凌驾于班子集体之上。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健全施政行为公开制度,保证领导干部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教育和引导党政主要负责人依纪依法依规行使权力,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客观要求。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对不负责任、不抓不管导致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为根本,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戒并重,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着力打造一支精神振奋、开拓创新、扎实苦干、廉洁从政的党政主要负责人队伍。

  二、准确把握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监督的重点内容

  (一)加强对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严格遵守和维护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同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和党的集中统一。不允许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不允许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不允许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不允许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二)加强对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围绕供销社改革与发展,加快实施建成鄂东特大城市等重大战略部署情况的监督。坚决防止和克服党政负责人不作为、乱作为和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坚决反对“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中央和省市委、政府的决策部署阳奉阴违等行为,确保政令畅通。

  (三)加强对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等干部工作法规情况的监督。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原则、标准、程序和纪律选拔任用干部,加强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坚决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

  (四)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六点要求”,切实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情况的监督。坚持和发扬谦虚谨慎、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厉行勤俭节约,坚决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密切联系群众,坚决克服和纠正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特权思想等不良风气,不准搞劳民伤财“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五)加强对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始终坚持清正廉洁,保持职务行为廉洁性情况的监督。严禁违规收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坚决查处干预和插手微观经济活动,搞权钱交易,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等问题。

  (六)加强对认真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严格遵守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等“四个不直接分管”工作制度,科学、民主、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严肃查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问题。

  三、建立健全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的重要举措

  (一)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严格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以及《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的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予以抽查核实。每年在党委会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述职述廉会上集中报告一次参加学习培训、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因公出国(境)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报市第三纪工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每年选取部分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在干部职工大会上报告本单位(科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个人廉洁从政情况,接受干部职工的评议。

  (二)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集中教育制度。市社党委定期对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政治纪律教育、民主集中制教育、干部工作法规教育、廉洁从政教育培训。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给单位内党员干部讲1次廉政党课。

  (三)建立健全市社党委民主生活会、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制度。倡导社党委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不讲成绩,只讲问题和不足,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一把手”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总责,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积极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四)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施政行为公开制度。党政领导班子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重点对党政主要负责人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干部选拔任用、依法行政、重要活动等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五)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在党政主要负责人任期内、任期届满或任职期间晋升、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加大对涉及人、财、物管理和审计力度,对群众反映较多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六)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市社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和政工科负责人,每年与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个别谈话1次,了解其思想、工作、作风和廉政勤政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对其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工及时提醒,需要进行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应及时进行函询和诫勉谈话。市社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单位(科室)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市社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新任中层干部进行任职谈话,谈话要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洁自律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七)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质询、问责制度。党员干部职工对社党委及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职行为、廉政情况不清楚、不满意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质询和询问,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作出说明、解释。党政主要负责人因决策严重失误、工作严重失职、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严格实行问责。

  四、切实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在市社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单位必须把抓好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认真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协调、干部职工广泛参与的监督机制。积极引导和组织系统内党员干部群众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积极支持和参与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形成监督合力。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监督制度,自觉接受监督,正确对待监督。

  (二)强化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把本意见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内容,畅通监督渠道,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加强与市第三纪工委协调沟通,强化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不遵守各项监督制度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关于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督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市社系统党政主要负责人用权行为,增强廉洁从政意识,提升拒腐防变能力。结合我社实际,现就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各级党政领导班子的核心,是推进各项事业的“关键的少数”,地位十分重要。长期以来,省市委、政府高度重视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教育和监督,针对党政领导干部岗位特点和职务风险,形成了一系列有效管用的监督制度机制,较好地保证了党政主要负责人科学民主决策、依纪依法用权、廉政勤政善政。但是也要看到,在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是少数党政主要负责人对监督认识不到位,自觉接受监督意识不强;二是少数地方和单位监督制度不健全,存在监督真空、监督乏力的问题;三是少数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违纪违法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强调,由于监督缺位、监督乏力,少数一把手习惯于凌驾于班子集体之上。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健全施政行为公开制度,保证领导干部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教育和引导党政主要负责人依纪依法依规行使权力,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客观要求。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对不负责任、不抓不管导致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为根本,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戒并重,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着力打造一支精神振奋、开拓创新、扎实苦干、廉洁从政的党政主要负责人队伍。

  二、准确把握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监督的重点内容

  (一)加强对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严格遵守和维护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同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和党的集中统一。不允许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不允许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不允许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不允许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二)加强对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围绕供销社改革与发展,加快实施建成鄂东特大城市等重大战略部署情况的监督。坚决防止和克服党政负责人不作为、乱作为和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坚决反对“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中央和省市委、政府的决策部署阳奉阴违等行为,确保政令畅通。

  (三)加强对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等干部工作法规情况的监督。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原则、标准、程序和纪律选拔任用干部,加强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坚决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

  (四)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六点要求”,切实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情况的监督。坚持和发扬谦虚谨慎、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厉行勤俭节约,坚决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密切联系群众,坚决克服和纠正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特权思想等不良风气,不准搞劳民伤财“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五)加强对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始终坚持清正廉洁,保持职务行为廉洁性情况的监督。严禁违规收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坚决查处干预和插手微观经济活动,搞权钱交易,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等问题。

  (六)加强对认真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严格遵守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等“四个不直接分管”工作制度,科学、民主、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严肃查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问题。

  三、建立健全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的重要举措

  (一)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严格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以及《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的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予以抽查核实。每年在党委会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述职述廉会上集中报告一次参加学习培训、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因公出国(境)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报市第三纪工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每年选取部分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在干部职工大会上报告本单位(科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个人廉洁从政情况,接受干部职工的评议。

  (二)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集中教育制度。市社党委定期对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政治纪律教育、民主集中制教育、干部工作法规教育、廉洁从政教育培训。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给单位内党员干部讲1次廉政党课。

  (三)建立健全市社党委民主生活会、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制度。倡导社党委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不讲成绩,只讲问题和不足,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一把手”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总责,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积极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四)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施政行为公开制度。党政领导班子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重点对党政主要负责人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干部选拔任用、依法行政、重要活动等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五)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在党政主要负责人任期内、任期届满或任职期间晋升、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加大对涉及人、财、物管理和审计力度,对群众反映较多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六)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市社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和政工科负责人,每年与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个别谈话1次,了解其思想、工作、作风和廉政勤政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对其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工及时提醒,需要进行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应及时进行函询和诫勉谈话。市社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单位(科室)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市社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新任中层干部进行任职谈话,谈话要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洁自律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七)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质询、问责制度。党员干部职工对社党委及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职行为、廉政情况不清楚、不满意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质询和询问,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作出说明、解释。党政主要负责人因决策严重失误、工作严重失职、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严格实行问责。

  四、切实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在市社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单位必须把抓好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认真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协调、干部职工广泛参与的监督机制。积极引导和组织系统内党员干部群众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积极支持和参与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形成监督合力。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监督制度,自觉接受监督,正确对待监督。

  (二)强化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把本意见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内容,畅通监督渠道,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加强与市第三纪工委协调沟通,强化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不遵守各项监督制度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关于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督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市社系统党政主要负责人用权行为,增强廉洁从政意识,提升拒腐防变能力。结合我社实际,现就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各级党政领导班子的核心,是推进各项事业的“关键的少数”,地位十分重要。长期以来,省市委、政府高度重视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教育和监督,针对党政领导干部岗位特点和职务风险,形成了一系列有效管用的监督制度机制,较好地保证了党政主要负责人科学民主决策、依纪依法用权、廉政勤政善政。但是也要看到,在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是少数党政主要负责人对监督认识不到位,自觉接受监督意识不强;二是少数地方和单位监督制度不健全,存在监督真空、监督乏力的问题;三是少数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违纪违法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强调,由于监督缺位、监督乏力,少数一把手习惯于凌驾于班子集体之上。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健全施政行为公开制度,保证领导干部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教育和引导党政主要负责人依纪依法依规行使权力,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客观要求。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对不负责任、不抓不管导致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为根本,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戒并重,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着力打造一支精神振奋、开拓创新、扎实苦干、廉洁从政的党政主要负责人队伍。

  二、准确把握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监督的重点内容

  (一)加强对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严格遵守和维护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同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和党的集中统一。不允许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不允许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不允许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不允许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二)加强对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围绕供销社改革与发展,加快实施建成鄂东特大城市等重大战略部署情况的监督。坚决防止和克服党政负责人不作为、乱作为和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坚决反对“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中央和省市委、政府的决策部署阳奉阴违等行为,确保政令畅通。

  (三)加强对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等干部工作法规情况的监督。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原则、标准、程序和纪律选拔任用干部,加强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坚决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

  (四)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六点要求”,切实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情况的监督。坚持和发扬谦虚谨慎、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厉行勤俭节约,坚决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密切联系群众,坚决克服和纠正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特权思想等不良风气,不准搞劳民伤财“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五)加强对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始终坚持清正廉洁,保持职务行为廉洁性情况的监督。严禁违规收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坚决查处干预和插手微观经济活动,搞权钱交易,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等问题。

  (六)加强对认真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严格遵守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等“四个不直接分管”工作制度,科学、民主、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严肃查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问题。

  三、建立健全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的重要举措

  (一)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严格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以及《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的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予以抽查核实。每年在党委会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述职述廉会上集中报告一次参加学习培训、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因公出国(境)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报市第三纪工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每年选取部分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在干部职工大会上报告本单位(科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个人廉洁从政情况,接受干部职工的评议。

  (二)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集中教育制度。市社党委定期对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政治纪律教育、民主集中制教育、干部工作法规教育、廉洁从政教育培训。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给单位内党员干部讲1次廉政党课。

  (三)建立健全市社党委民主生活会、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制度。倡导社党委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不讲成绩,只讲问题和不足,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一把手”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总责,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积极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四)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施政行为公开制度。党政领导班子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重点对党政主要负责人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干部选拔任用、依法行政、重要活动等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五)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在党政主要负责人任期内、任期届满或任职期间晋升、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加大对涉及人、财、物管理和审计力度,对群众反映较多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六)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市社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和政工科负责人,每年与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个别谈话1次,了解其思想、工作、作风和廉政勤政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对其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工及时提醒,需要进行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应及时进行函询和诫勉谈话。市社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单位(科室)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市社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新任中层干部进行任职谈话,谈话要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洁自律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七)建立健全党政主要负责人质询、问责制度。党员干部职工对社党委及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职行为、廉政情况不清楚、不满意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质询和询问,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作出说明、解释。党政主要负责人因决策严重失误、工作严重失职、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严格实行问责。

  四、切实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在市社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单位必须把抓好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认真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协调、干部职工广泛参与的监督机制。积极引导和组织系统内党员干部群众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积极支持和参与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形成监督合力。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监督制度,自觉接受监督,正确对待监督。

  (二)强化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把本意见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内容,畅通监督渠道,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加强与市第三纪工委协调沟通,强化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不遵守各项监督制度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