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2024年6月1日至30日公布施行的法律法规政策综述如下:
一、国务院公布《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规定》(国务院令第784号)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存量公司调整认缴出资期限的过渡期安排。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公司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的,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同意其按原出资期限出资。二是规定公司出资异常的处理。公司出资期限、注册资本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结合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状况以及股东的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进行研判,认定违背真实性、合理性原则的,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三是完善监管措施。公司调整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或者调整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等,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公示认缴和实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公司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类监管。公司未按照规定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四是对《公司法》中的公司强制注销规定作了细化。公司自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起,满3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60日;公告期内,相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异议的,注销程序终止;公告期限届满后无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
二、财政部、发改委等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
《通知》(财金〔2024〕54号)明确:一是支持范围。经营主体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实施设备更新行动,纳入相关部门确定的备选项目清单,且银行向其发放的贷款获得中国人民银行设备更新相关再贷款支持的,中央财政对经营主体的银行贷款给予贴息。二是贴息标准。银行向经营主体发放的贷款符合再贷款报销条件的,中央财政对经营主体的银行贷款本金贴息1个百分点。按照相关贷款资金划付供应商账户之日起予以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三是期限条件。在2024年3月7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经营主体签订贷款合同、设备购置或更新改造服务采购合同,且相关贷款资金发放至经营主体并划付供应商账户的,可享受贴息政策。中央财政给予贴息的设备更新贷款经办银行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21家全国性银行。经营主体要确保将贷款资金专项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严禁虚报、冒领、套取、截留、挤占、挪用贷款资金,严禁将贷款资金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或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对于未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一经发现,取消享受优惠政策支持资格,追回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三、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联合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
《意见》(农办机〔2024〕3号)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在补贴对象方面,明确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二是在补贴标准方面,明确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组织制定全国补贴范围内通用类农业机械最高补贴额。各省(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按照不超过同类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的30%测算确定本省补贴范围内农业机械的补贴额,其中通用类机械不得超过最高补贴额。三是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面,明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
《通知》(农办机〔2024〕4号)明确,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报废老旧农机给予适当补助。享受中央财政报废补贴的机具种类为拖拉机、播种机、联合收割机(含粮棉油糖等作物联合收割所用机械)、水稻插秧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和铡草机。各省需进一步扩大补贴范围的,可在中央资金和省级法定支出责任外,安排适量资金,结合农业生产需要和农业机械化发展水平阶段,围绕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等重要任务,聚焦增产和减损,自行选择2—3个报废农机种类,经省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联合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有关规定和原则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其纳入“黑名单”。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和修订后的《突发事件应对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主要亮点包括:一是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义和性质。农村经济组织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是特别法人,依法从事与其履行职能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二是明确了登记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管理。三是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中应当标明“集体经济组织”字样,以及所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村或者组的名称。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定义、确认、退出、丧失规则及权利义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妇女权益保护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修订后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设专章对管理与指挥体制作出规定。明确国家建立应急管理体制和工作体系,鼓励支持引导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二是对信息报送和发布作出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对于虚假或者不完整的信息,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建立健全网络直报和自动速报制度;明确规定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要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谎报、瞒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信息。三是对加强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建设作出规定。明确制定应急预案应当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根据实际需要、情势变化、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作出修订;人民政府、基层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学校等应当分别面向社会公众、居民、村民、职工、学生及教职工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
※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数量
据中国人大网、中国政府网消息,截至2024年6月30日,我国现行有效法律共303件(宪法1件、宪法相关法52件、民法商法25件、行政法97件、经济法85件、社会法28件、刑法4件、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11件),行政法规共598件,部门规章共2578件。
来源:中国供销合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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