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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入选省级矿产资源生态开发试点

发布时间:2016-05-06  所属栏目:黄石要闻  点击次数:2306  返回上页

       5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日前省国土资源厅印发了《关于开展矿产资源生态开发试点创建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全省部署开展矿产资源生态开发试点,着力创建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黄石名列其中。

  《意见》指出,2016-2017年,选择宜昌市、黄石市、十堰市及麻城市、保康县作为省级矿产资源生态开发试点,其中,黄石将被重点打造成以“矿冶生态新城”为中心的鄂东南有色金属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先行区。

  《意见》强调,在试点工作中,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交通设施、基本农田、生态公益林、森林(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重点旅游景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等生态保护区域或者生态敏感区域范围内,以试点之名开发矿产资源。除开采地热、矿泉水外,不得在重要城镇、重点景区周边新设采矿权。要约定“绿色矿山、和谐矿区、诚信矿务”建设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作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的重要内容;要将“绿色矿山、和谐矿区、诚信矿务”建设的内容,作为矿业权出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各试点市、县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准入管控、示范引导、政策激励”的总体要求,探索研究矿产资源生态开发准入条件、生态开发绩效评价制度,切实夯实矿产资源生态开发制度基础和机制保障。(易木生)



[来源:黄石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