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纪委监委出台《黄石市纪检监察机关失实信访举报澄清工作办法(试行)》,对确认属于错告、误告、诬告或反映失实且造成不良影响的问题,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不良影响,保护被反映人的合法权益。
《办法》规定,澄清工作主要适用情形为:信访举报反映问题全部失实,且造成不良影响的;信访举报反映问题经查部分属实,但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应当予以澄清的;其他确有必要予以澄清的。开展澄清工作可以采取5种方式,即向被反映人及其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发函反馈;明确参会人员,在被反映人单位召开会议通报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明确通报对象的范围;向社会公开通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如公开听证等。
《办法》明确对失实信访举报澄清分为提起、审批、实施等3个步骤。在提起阶段,信访举报核查结束后,核查该信访举报件的承办单位认为符合澄清条件的,应向被反映人反馈,征求其意见后提起。在审批阶段,由承办单位填写《失实信访举报澄清审批表》,并附信访举报初核报告、澄清拟稿等。在此审批期间,必要时可提交案管室、审理室会审,或经市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同意,提请委机关信访举报专题会议集体研究审定。在实施阶段,澄清工作经审批,由承办单位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澄清结果于3个工作日内向信访室报备。因故未能及时实施澄清的,承办单位应向被反映人和信访室作出情况说明。(刘佳)
来源:[黄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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