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安全关系着每位市民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近日,市食药监局公布了2017年度我市食品药品十大典型案例。其中,销售假冒飞天茅台,居民楼里通过网络销售假药,虚假宣传欺诈销售保健食品等案例一一在列。
一、阳新县王某某销售假药案
2016年7月,阳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检查工作中发现陶港镇某药店销售的“伲福达”疑似假药,经黄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青岛黄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及青岛市崂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该批次产品为假药。经查,阳新县王某某通过网络、QQ群购进假冒“伲福达”600余瓶,销往阳新县部分药店。2018年2月13日,阳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定王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二、铁山区陈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6年10月14日,铁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个体业主陈某某送达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含铝添加剂使用的通知》,并当场告知陈某某小麦粉及其制品(如馒头、包子、花卷、面包、发糕、面条、粉条等)生产中不得使用含铝的食品添加剂。10月20日,铁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陈某某生产销售的包子进行了抽样,结果显示陈某某生产经营包子铝残留量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2017年2月4日,铁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定陈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铁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吊销了陈某某的经营许可,并责令陈某某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黄石港区李某某在核定的经营地址以外经营医疗器械案
2017年6月,黄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市卫计委综合执法局通报发现李某某自2012年3月以来涉嫌无证经营,李某某利用“黄石港区千里明视光康复部”(后变更为“黄石港区青少年近视矫治中心”,核定经营地址为黄石大道588号)所办理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在黄石市中心医院11号楼(公卫楼)三楼“角膜塑形室”从事经营活动。经调查2012年3月至案发,李某某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达213万元。李某某在《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准地址以外场所销售“角膜塑形镜”属于无证经营行为,目前该案已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四、黄石港区朱某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肉类食品案
2015年7月,黄石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朱某某位于肉联冻库4楼的食品仓库进行检查时,发现仓库中存放有:牛肚60件,20kg/件,牛肉430件,20kg/件,纸盒包装完好,外包装无任何中文标识,朱某某现场无法提供上述肉类产品检验检疫证明,经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对查封的肉类产品进行鉴定,部分肉类为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禁止输入的肉类及其制品,执法人员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后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黄石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0月依法对朱某某给予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冻肉制品肆佰玖拾(490)件并罚款20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石某某经营假冒飞天茅台和五粮液白酒案
2017年12月,黄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茅台和五粮液酒厂厂方打假人举报,上窑黄石天桥蔬菜批发市场一库房存放有大量假冒飞天茅台和五粮液白酒,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联合公安机关对该库房进行了突击清查,共发现52度五粮液浓香型白酒23箱,53度贵州茅台酒36箱,货值金额50万元,经五粮液酒厂和茅台酒厂打假人员鉴定全部产品均不是该公司生产包装产品,并现场出具鉴定证明。2018年1月黄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六、大冶市游某某销售假药案
2017年6月28日,大冶市食药监局接到匿名举报,反映大冶市莲花芯小区旁的一居民楼内有人存有大量进口无中文标识的化妆品和药品,并以微信、QQ等方式进行销售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举报属实,游某某从非法渠道购进无中文标识的化妆品、药品通过快递对外销售,经鉴定其销售的药品均为假药,目前该案件已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七、西塞山区13家食品经营户拒绝食品监督抽检案
2017年7月28日,按照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五毛食品专项抽样检验计划的要求,市区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西塞山区上窑商贸区13家食品经营户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但13家食品经营户全部关门拒绝抽检,执法人员当场进行了政策宣传,7月3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13家经营户进行抽检,但13家食品经营户仍然拒绝抽检,2017年8月,西塞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分别对拒绝抽检的13家食品经营户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下陆区某某中学未按要求进行食品留样案
2017年3月30日18时下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下陆区某某中学食堂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食堂的食品留样柜中没有当天的中餐及3月29日的食品留样样品,经核实该食堂的食品留样记录台账时发现3月29日、30日都没有食品留样记录,违反了《湖北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第十七条“留样冷藏冰箱应专用,标志明显,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每餐留样时间不少于48小时”的相关规定,存在食品安全隐患,2017年5月,下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改学校食堂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九、阳新县刘某海、刘某会非法经营未经检疫猪肉案
刘海某自2015年6月开始从事生猪屠宰和猪肉销售工作,在未取得屠宰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屠宰生猪230头,并未经过检疫直接销售,销售金额30余万元,刘会某从2016年3月开始从事生猪屠宰和猪肉销售工作,在未取得屠宰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屠宰生猪50头,并未经过检疫直接销售,销售金额6.5万元,2017年6月阳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十、王某某团伙虚假宣传欺诈销售保健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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