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供销社市级财政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供销社基层组织建设和农村电商发展,更好为农民、农业、农村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局和市供销社是市供销社项目资金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落实、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市供销社负责项目的总体规划、指标分配、督促实施、检查验收、考核表彰等,并对项目资金进行分解落实和具体拨付工作。
第三条 项目资金分为:农村电子商务类;合作社基层经济组织和网点建设类。
第四条 项目资金采用市供销社资产管理公司入股、政府补助二种使用方式。
第五条 申报项目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单位在市区,含大王镇、太子镇、金海开发区管辖范围内。
2、项目单位是市供销社所属全资、参股企业;基层供销社;领办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市供销社企业及所属企业参股或经市供销社批准的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的成员单位);村级综合服务社;各类合作经济联合组织。
3、申报项目是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各类经营服务活动的项目。包括:农业种植养殖;农产品储存加工;农产品销售;农业科技、教育、培训;农村电子商务、快递物流、合作金融;日用消费品供应;农业生产资料供应以及其他相关农村服务项目。
4、项目单位管理规范,经营正常,并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5、采取供销社资产管理公司入股方式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入股协议,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六条 申报程序
1、市社相关业务科室依据供销社经济发展规划,按年度拟定项目规划,经市社主任办公会审定后,发布年度项目指南。
2、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根据项目指南,提出申请,提交符合要求的项目资料。
3、合作社基层组织、网点建设类项目由合作科受理,农村电子商务类项目由农村流通科受理。受理科室负责调查核实,可行性评估,提出初审意见。
4、市社主任办公会在业务科室初审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实施项目。业务科室按主任办公会决定正式行文批复。
5、财务资产科根据正式批复文件,办理项目资金拨付手续。
第七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
各级财政拨付的项目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禁将项目专项资金挪作他用。项目承建部门收到资金后,设立专门账户进行管理和使用,并设立支付审核机制。
第八条 项目建设验收和绩效评估
项目承建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项目建设工作后,进行自查和绩效评估,市供销社联合市财政局进行复查验收。
第九条 项目监督检查
市供销社财务资产科和相关业务科室配合和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建设的财务和业务管理,监事会对项目的执行和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作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条 严禁任何单位骗取、挪用或截留项目资金。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市供销社将全额收回资金,并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资格;情节严重或涉嫌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供销社财务资产科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