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从5月15日起,江苏南京将实施共享单车信用共享机制,交警部门与8家共享单车企业建立共享单车用户的信用共享数据,一旦骑车人被列为交通违法失信人员,各品牌共享单车平台均对其停止注册、使用。同时,骑车人的驾管业务也将停办,并且还纳入市民征信系统。
共享单车自诞生以来,乱停车、破坏毁坏、私自占用等行为就与之相伴,以至于有人说“共享单车是市民素质照妖镜”。以往舆论往往习惯从道德和素质的角度思考共享单车乱象,却有意无意忽略素质背后还有法律和规则。乱停车涉嫌轻微违法,而破坏共享单车甚至涉嫌犯罪,至于盗窃共享单车就更非素质话语所能解释,所以从法律和制度上规范共享单车就成为重中之重。
法律方面其实是相当清晰的。从现实来看,无论是破坏共享单车还是盗窃共享单车,都已在法律上得到充分重视。这方面,前有上海男子私占共享单车被判拘役4个月罚金2000元,后有天津有男子将共享单车丢进海河被行政拘留,这些典型案例,为共享单车厘清了法律的刚性边界。
除了法律,一套可靠的制度也尤为必要,这就是失信“黑名单”的意义所在。相比于企业自身提供的黑名单来说,南京推出的“黑名单”有其典型特色:一是行业信息共享,二是行业信息与交通管理信息共享,三是“黑名单”不仅影响使用共享单车,甚至还牵扯到驾考、交通出行等日常生活。
共享单车失信“黑名单”的威慑力毋庸讳言,但有几点仍然值得商榷。其一,按照法律精神,一事一罚,既然违规者已被教育、罚款或者行拘,也被平台通过信用分数加以限制,再列入市民征信系统是否有必要?即使有必要,那么将“黑名单”与考驾照等日常生活挂钩,是否有重复处罚之嫌?
其二,究竟什么样的行为应该被列入“黑名单”?逆行、乱停车和破坏共享单车看起来都属于此列,但这背后的责任仍有待进一步理清。譬如乱停车,有些并非用户有意而为,而是城市停车设施匮乏;再如逆行和占用机动车道,有时候背后有自行车道缺失的现实问题。这种情况之下,如果将责任都归于用户,难免有些不公平。
所以,整治共享单车乱象,有必要理清乱象背后的责任。相比于“共享单车是市民素质照妖镜”的论断,我更倾向于认为“共享单车也是城市管理的镜子”。如果一个城市的自行车道建设不完善、机动车占道现象严重、“断头路”重重,那么就不能简单重于处罚而轻于建设。平台有平台的责任,监管部门有监管部门的责任,用户有用户的责任,关键是要厘清各自的边界。
信息来源: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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