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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申请设立地理标志

发布时间:2015-11-13  所属栏目:政策法规  点击次数:3576  返回上页

  地理标志也称原产地名称,既是产地标志,也是质量标志,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根据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规定,地理标志是表明某一产品来源于某一成员国或某一地区或该地区内的某一地点的标志,该产品的某些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在本质上可归因于该地理来源。
  根据相关法律和部门规章,具备一定条件的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作为地理标志的申请主体。
  第一,《商标法》规定,地理标志可以通过申请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方式予以保护。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地理标志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协会和专业合作社只要满足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条件,即可申请证明商标。
  第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规定,政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可以作为地理标志产品申请人,申请人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三,《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1号)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必须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