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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政策

发布时间:2015-11-13  所属栏目:政策法规  点击次数:3131  返回上页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农业部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3〕199号),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相关政策。
  《意见》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自愿联合组建,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实行民主管理。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积极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管理办法。各地不得采取自上而下、行政命令的方法强行推动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意见》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条件:(1)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应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且成员数应在3个以上。(2)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章程、组织机构、成员出资、业务范围。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管理,《意见》也作了规定:(1)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设立、变更、注销及备案登记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办理,在设立登记时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2)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由住所所在地的县(市)、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3)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可以与其成员使用同一住所。(4)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组织形式应当标明“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名称登记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