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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今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4-03-01  所属栏目:黄石要闻  点击次数:133  返回上页

3月1日,《黄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这是全国首部适用全市国有土地上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

该条例共五章三十五条,分别为总则、申报和审查、建设和维护、保障和监督、附则。条例明确提出坚持党建引领、共同缔造,重点解决加装电梯工作中的意见统一难、资金筹措难、建设监管难、后期维护难等“四大难题”,支持鼓励既有住宅依法、安全、规范加装电梯。

为解决居民意见统一难的问题,条例明确,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住宅单元为单位,一户申请即可启动所在住宅单元加装电梯意愿征询工作。同时,条例依据民法典规定,明确加装电梯有两个条件,二者缺一不可:一是应当由所在住宅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二是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在加装电梯资金筹集方面,条例明确将加装电梯所需财政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置社会资本参与、金融保险支持等多个鼓励性条款,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供有力资金保障。同时,条例明确可通过加装人协商分摊、符合条件的补贴、社会投资社会捐赠等其他合法资金进行筹集。其中,加装人协商分摊的资金,可以使用符合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条例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设和维护上,主要明确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工作任务、工作要求,包括结构安全、电梯外观、建设风格、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维护保养等内容。

具体建设中,条例规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满足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应急安全等要求;电梯外观、建设风格与周边风貌相协调。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单元采用平层入户的方式加装电梯,实现无障碍通行。后期维护上,加装人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是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委托使用管理单位的,该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与此同时,条例还创新建设维保方式,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质量、价格和维护相关要求,可以通过集中带量采购土建施工、电梯安装、工程监理等做法,降低加装电梯建设和维护成本。可以推行成片连片加装和统一维护保养,提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效率。(记者 胡波)


来源:黄石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