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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政策综述(2023年3月1日至31日)

发布时间:2023-04-10  所属栏目:政策法规  点击次数:2025  返回上页

一、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工作规则》

《工作规则》(国发〔2023〕7号)分为总则、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工作原则、监督制度、会议制度、公文处理、工作落实以及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共8章43条。其中,在公文处理一章中强调:一是各部门向国务院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二是国务院各部门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国务院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涉及地方或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三是国务院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从严控制配套类、分工类发文。国务院各部门不得以贯彻落实、督查考核等名义擅自要求地方制发配套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

二、十四届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

立法法是规范国家立法制度和立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的基本法律。现行立法法是2000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了部分修改。此次立法法修改的主要亮点:一是增加备案审查工作中的合宪性审查要求,明确有关国家机关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二是完善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相统一的制度机制。明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需要,决定就特定事项授权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同时规定,对于这些事项,实践证明可行的,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及时修改有关法律;修改法律的条件尚不成熟时,可以延长授权的期限,或者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三是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权限和程序。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同时,扩大规章的制定主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实践需要,在部门规章制定主体中增加规定“法律规定的机构”。四是明确法律法规清理制度。明确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进行清理。

三、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明确提出,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通知》强调,各地要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

四、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多个税收优惠政策公告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5号)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五、农业农村部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意见》(农机发〔2023〕1号)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重点任务:一是加快提升粮食油料初加工机械化水平。大力推进粮食油料产地烘干设施装备建设,加快提升产地烘干贮藏能力,保障粮食油料生产抗灾减灾、节粮减损需要。加快补上粮食产地烘干能力缺口,科学规划布局,新建扩建粮食产地烘干中心(点),补齐设施装备短板,优化烘干技术装备配置,推广应用绿色环保热源,配套完善清理、除尘等设备。结合粮食烘干能力建设,按照设施设备通用、补齐特需要求,布局油菜、大豆等油料烘干能力建设,加强油料水分检测设备研发应用。二是加快推进果蔬清选分级保质机械化发展。围绕果蔬产地集散、鲜食消费、精深加工需求,大力发展果蔬初加工机械化,依托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加工流通企业、农村电商等主体,加强果蔬产地初加工设施装备条件建设,提升标准化加工处理能力,完善服务功能,降低果蔬产后损失,促进保质增值。三是加快推进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技术与应用体系建设。加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技术装备研发,加快技术装备集成创新,推进农产品初加工机械装备成套化、成套装备与配套设施一体化应用,提升农产品初加工工程化水平。加快推进农产品初加工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探索发展农产品初加工生产托管、订单作业、承包服务等社会化服务,实现初加工装备高效利用。

来源: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合作指导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