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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出台首部地方性法规《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发布时间:2016-04-13  所属栏目:黄石要闻  点击次数:2459  返回上页

      4月13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公布了《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以下简称立法条例),明确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我市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出台的首部地方性法规,自此开启了我市地方立法工作的征途。


  立法条例是一部“管法的法”

  “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安。”根据2015年3月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2015年7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自2016年1月1日起,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立什么法?如何立法?我市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将规范什么?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也成为了广大市民高度关注和热议的话题。

  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了解到,立法条例不同于一般的地方性法规,是一部“管法的法”,即在我市范围内普遍适用、具有法律效力的地方性法规,是其他地方性法规制定的程序性依据。


  立法不能“任性”,有权亦有责

  “权不能任性”同样适用于我们的立法工作,立法也不能“任性”,有权亦有责,要建立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协同、各方配合、公众参与“五位一体”的立法工作。

  地方立法权力不能“无界”,这是开展地方立法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客观要求,“法无明文授权不得为”,地方立法权是有限定范围的。根据修改后的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同时,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立法需“务实”“管用”

  地方立法需“务实”。立法条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符合地方实际。”地方立法还需“管用”,综观地方立法权限所涉及三个方面的事项,都是紧紧围绕着地方发展和群众生活的。


  立法条例何时施行?

  根据立法法和省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由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确定施行日期。

  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于2016年1月13日通过的《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已经2016年3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公告,今日起,《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正式施行。(曾丽妮)



[来源:东楚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