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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出台

发布时间:2021-11-24  所属栏目:黄石要闻  点击次数:1120  返回上页

市住建局22日传来消息,《黄石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出台。

我市房屋安全管理遵循安全使用、预防为主、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来开展。各级政府应当将房屋安全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危房排查、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建设、危房治理、应急抢险等工作,并对低收入等特殊困难家庭房屋的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等提供适当补助。

市、县(市)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安全、装饰装修环节安全监管工作。区、开发区·铁山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由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确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区、开发区·铁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装饰装修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对经规划审批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擅自加层、改变房屋外立面、在房屋外立面或者顶层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行为进行认定;负责改变房屋用途以及C、D级危房新建、翻建、扩建、改建的申请规划审查。未经城乡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城管部门认定;城管部门负责对擅自加层、改变房屋外立面、在房屋外立面或者顶层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房屋用途等危害房屋安全行为以及建设用地上违法建设房屋的查处。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对房屋装饰装修的,应当在装饰装修开工前按照相关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市住建部门依法建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县(市)住建部门和区、开发区·铁山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应建立本区域房屋安全定期检查制度,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及时治理。城管执法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拆除违章搭建,消除其对房屋安全的不利影响。

房屋产权人负责对自有房屋进行监护、治理,发生险情时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应积极开展自救、互救。房屋出现局部垮塌或者随时有垮塌危险,且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可以对危险房屋进行拆除。(廖巍巍)

来源:黄石日报